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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签合同,可以要求补偿两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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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3-02-07 08:39
    来源: 中工网
    浏览次数:1625

      陈小伟(化名)最近提起仲裁,因为公司没有和他续签劳动合同。不过,公司却坚持认为有书面劳动合同,但鉴定后签字并非陈小伟所签,仲裁支持了陈小伟的申请,要求公司支付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2万余元。

      陈小伟于2009年3月到昆山打工,入职到某模具公司担任操作工。双方签订劳动自2009年3月10日至2012年5月31日及2009年8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止的劳动合同。2012年12月31日合同到期后,陈小伟认为双方没有续签劳动合同申请仲裁。原告则认为双方已签订劳动合同,在仲裁庭审中更是拿出了所谓“陈小伟”本人签名的劳动合同,陈小伟矢口否认,称根本没有续签并提出鉴定,经鉴定该劳动合同上劳动者签名确实并非陈小伟所签,并因此产生鉴定费3000元。

      鉴定结论为:非陈小伟本人签名,最终仲裁支持了陈小伟的申请。公司不服起诉至法院,近日,昆山法院审理了该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法庭上,公司辩称公司人事部门有一份签有“陈小伟”字样的劳动合同,并且在工作期间原告公司支付了被告全额的工资与福利,为被告办理了所有社会保险,公司并没有不签订合同的主观恶意,也未因此而获得任何利益,故要求不支付二倍工资。法院审理认为:用人单位应依法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不因公司履行相关义务而免责,故法院判决公司支付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2万余元和因笔记鉴定产生的鉴定费3000元。

      法官提醒: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应依法及时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签订的,应依法支付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员工遇公司不肯签劳动合同的,可主张自身的合法权益;同时公司在内部管理中也要注意劳动合同的合法签订,防止虚假签名或者代签情况,影响公司和劳动者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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