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在某公司做钟点工已经有两年时间了,该公司要求她每天早晚打扫两次卫生,时间不限,只要干净就行,该公司每月支付她500元报酬。今年3月,该公司新招用了一名勤杂工,负责单位平时的杂务,于是便通知刘某不用再到公司上班。刘某认为,自己工作一直尽职尽责,没有任何差错,公司不能辞退她,否则应支付其经济补偿。遭到该公司拒绝后,刘某到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咨询。
评析:全日制劳动合同中,双方当事人解除劳动合同时,都应当依据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而且用人单位在劳动者无过错的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还要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但就非全日制的钟点工来说却没有诸多限制。《劳动合同法》第71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可见,该公司不需要任何理由和程序,可以依法直接通知刘某解除劳动关系,而且不用向刘某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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