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使用帮助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欢迎访问劳动争议调解网,您可以  填写调解诉求 | 咨询帮忙 
    您的位置:首页  >  劳动新闻列表  >  新闻详细内容

    因第三人导致工伤 “部分兼得”可以有

    0
    发布时间:2023-02-07 09:35
    来源: 中工网
    浏览次数:1502

     某银行职工安某在步行下班途中,被田某驾驶的货车撞伤。经交警责任认定,田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安某被鉴定为8级伤残后,双方达成一次性赔偿协议:田某与保险公司共同一次性赔偿安某医疗费、伤残费、误工费等共计16.7万元。事后,安某向当地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该局以安某已经获得第三人的赔偿为由,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

      评析:2014年9月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条规定,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获得民事赔偿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与《社会保险法》第42条规定相一致)。该规定表明,我国法律对因第三人侵权的工伤赔偿方面,并没有否定双重赔偿,而是采取了“部分兼得”的限制性赔偿模式,即除医疗费用之外,工伤职工的其他民事赔偿和工作待遇可全部兼得。


    了解更多法律法规,请登录我们的公益维权网站: 劳动争议调解网:http://www.ldzytj.com; 关注:微信公众号:ldzytj  微信小程序:劳动争议网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来自互联网,我们对文中观点保持中立,版权归作者所有,如无意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删除。尊重版权,转载请注明作者及来源!


    【免责声明】“劳动争议调解网”对转载、分享的内容、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对所包含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或完善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仅供读者参考,并请承担全部责任。


    维权指南 | 法律说明 | 人才招聘 | 企业风险防控 | 联系方式 | 合作律所 | 关于我们 

    福建议和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主办      劳动争议调解网 承办
    服务热线:0591-83738110   83768110    微信公众平台:ldzytj
    服务地址:福州市仓山区汇创名居2期45幢
    未经ldzytj.com同意,不得转载本网站之所有信息及作品
    ICP备案序号:闽ICP备19023355号-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