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使用帮助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欢迎访问劳动争议调解网,您可以  填写诉求 | 咨询帮忙 
    您的位置:首页  >  劳动新闻列表  >  新闻详细内容

    辞职未获批准就走人 也不能按自动离职处理

    0
    发布时间:2023-02-08 10:15
    浏览次数:652

     去年1月,陈某来到济南某机械加工厂工作,双方签订了3年的劳动合同。工作1年后,陈某感觉企业的工资及福利待遇等不尽人意,遂向企业提交了书面的辞职报告,要求解除劳动合同。1个月后,陈某要求企业给他办理辞职和社会保险转移等手续,但企业不同意,拒绝办理所有的手续。陈某便自行离开这家企业,不久就收到了企业通过特快专递发送给他的关于自动离职的处理决定。陈某不服,遂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要求某机械加工厂撤销自动离职的处理决定,及时办理辞职和社会保险转移等手续。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根据《关于企业处理擅自离职职工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3]68号)规定,自动离职是指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时不履行解除手续,擅自出走离岗,或者解除手续没有办理完毕而离开单位。对于自动离职的人员,企业有权依据规定制度对员工给予处分。而陈某是提前1个月向所在企业提交了书面辞职报告,符合《劳动合同法》第30条的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陈某在履行了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义务之后,有权利选择解除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协助办理相应的辞职和社会保险转移等手续,并出具系陈某本人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材料,而不应当单方面作出劳动者自动离职的处理决定。


       仲裁委最终裁定某机械加工厂撤销自动离职的处理决定,在规定时间内协助陈某办理相应的辞职和社会保险转移等手续。


       



    了解更多法律法规,请登录我们的公益维权网站: 劳动争议调解网:http://www.ldzytj.com; 关注:微信公众号:ldzytj  微信小程序:劳动争议网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来自互联网,我们对文中观点保持中立,版权归作者所有,如无意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删除。尊重版权,转载请注明作者及来源!


    【免责声明】“劳动争议调解网”对转载、分享的内容、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对所包含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或完善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仅供读者参考,并请承担全部责任。




    维权指南 | 法律说明 | 人才招聘 | 企业风险防控 | 联系方式 | 合作律所 | 关于我们 

    福建议和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主办      劳动争议调解网 承办
    服务热线:0591-83738110   83768110    微信公众平台:ldzytj
    服务地址:福州市仓山区汇创名居2期45幢
    未经ldzytj.com同意,不得转载本网站之所有信息及作品
    ICP备案序号:闽ICP备19023355号-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