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放
2013年2月某食品公司招聘20~35岁以下工人,张某因超过35岁,便冒用其亲友周某的身份签订劳动合同进入公司工作。2013年6月5日,张某在上班时,和同事负责一台包装机,因碎头机下方被堵,张某用手去清理,其右手不慎被碎头机夹住,致使张某右手食指受伤。2013年7月20日张某向当地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2013年9月当地社会保障部门依据相关证据认定其为工伤,公司则认为他冒用他人身份进入公司工作,属于欺诈行为,并对认定为工伤提出异议。
案情分析
根据相关证据显示,虽然张某冒名签订的劳动合同系无效合同,但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从实质要件而言,首先是劳动者已经提供劳动行为。其次是劳动者已经成为用人单位成员,如用人单位提供报酬、福利待遇。再次是劳动者已纳入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体系。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条规定:“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只要形成劳动关系,即劳动者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适用《劳动法》。”第82项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不论是否订立劳动合同,只要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符合《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受案范围,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均应受理。”第28条“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等。”《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在工作时间、工作场合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综上分析结果:本案中张某冒用他人身份主观意愿上的欺骗行为,并不影响双方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因此,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认定为工伤,进行伤残认定,使其获得相应的赔偿。退一步说,即使他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只要证明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在权益受到侵害时,也可以同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一样,通过劳动保障部门,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如企业不服,也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维权提示
通过本案例,提醒劳动者在今后的工作中,除应签订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外,也应注意自己的人身安全。如发生伤残事故,要学会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另外提醒用工单位,应按照劳动法规规定,签订规范的劳动合同,并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员工在职期间一旦发生工伤,相应的费用会由社保基金负担。相反,如不缴纳社保,发生了此类情况,相关费用将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赔付的标准自行负担,企业也会因小失大,蒙受更大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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