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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解析:未向劳动者告知的规章制度没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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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3-02-07 10:05
    来源: 互联网
    浏览次数:1585

     自古便有“国有国法,家有家规”一说。是,企业制定规章制度是没错,但如果没经过公示程序告知劳动者,就执行,那可就站不住脚了。11月24日镇江市总工会通过官方微博发布维权预警信息:未向劳动者公示告知的劳动规章制度,对劳动者没有法律约束力。

    案例:

    今年9月,在某酒吧从事清洁工作的赵某,因捡到客人遗落的手机没有第一时间报告并上交,被酒吧辞退。辞退的理由是,酒吧有明文规定,捡到客人丢失的东西,必须第一时间报告并上交。可问题来了,关于这一项规章制度,酒吧从来没有公示过,也没有对赵某进行这方面规章制度或培训的记录。这不免让我们产生了一个疑问——酒吧的辞退理由是否站得住脚?

    解读:

    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合法有效,必须同时具备3个要件:一、规章制度的内容要合法;二、经过民主程序制定;三、向劳动者公示或告知。这3个要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在现实生活中,不少用人单位的劳动规章制度处于秘密状态,研究出台后,不是广而告之,而是锁在管理者的抽屉里,等到某个职工违反了相关规定时,才拿出来惩处职工,因此常引发争议。

    对此,镇江市总官方微博提醒,没有履行有效的公示告知程序,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对劳动者不发生效力。用人单位对劳动规章制度经公示告知负举证责任,司法实践中,当劳动者以其不知情为由主张单位规章制度未告知或未公示,用人单位就需要提供已经公示或告知的证据,如果不能提供,用人单位需要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也就是说,酒吧在没有公示的情况下,以“家规”为借口辞退赵某的行为,并不和法。而根据法律关于规章制度公示或者告知程序的要求,酒吧关于“捡拾到客人物品必须第一时间上交报告,违者视为严重违纪”的规定,对赵某不发生效力,据此对赵某作出的辞退决定就属于违法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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