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使用帮助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欢迎访问劳动争议调解网,您可以  填写诉求 | 咨询帮忙 
    您的位置:首页  >  劳动新闻列表  >  新闻详细内容

    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采用电子邮件发出无效

    0
    发布时间:2023-02-07 10:08
    来源: 中工网
    浏览次数:1155

    某绿色食品有限公司采用无纸化办公,经常利用发送电子邮件方式进行内部交流。王某系该公司销售主管,因业绩不佳,公司欲与他解除合同,遂向王某邮箱发出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要求其限期办理离职手续,离开公司。后王某向当地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请求认定该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无效。

      仲裁委认为,因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对劳动者的权益保护影响重大,法律规定对解除劳动关系的程序及形式作了严格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50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2年备查。从该规定中可以看出,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关系时,必须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并送达给劳动者。同时,对于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文本,还要至少保存2年备查。从“出具劳动关系证明”、“文本”、“备查”等语义上,可以看出解除劳动关系决定证明应采取书面文本形式,所以该公司采用电子邮件发出的解除劳动关系决定应认定为无效。


    了解更多法律法规,请登录我们的公益维权网站: 劳动争议调解网:http://www.ldzytj.com; 关注:微信公众号:ldzytj  微信小程序:劳动争议网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来自互联网,我们对文中观点保持中立,版权归作者所有,如无意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删除。尊重版权,转载请注明作者及来源!


    【免责声明】“劳动争议调解网”对转载、分享的内容、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对所包含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或完善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仅供读者参考,并请承担全部责任。


    维权指南 | 法律说明 | 人才招聘 | 企业风险防控 | 联系方式 | 合作律所 | 关于我们 

    福建议和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主办      劳动争议调解网 承办
    服务热线:0591-83738110   83768110    微信公众平台:ldzytj
    服务地址:福州市仓山区汇创名居2期45幢
    未经ldzytj.com同意,不得转载本网站之所有信息及作品
    ICP备案序号:闽ICP备19023355号-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