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某自2010年8月到某机械制造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为期6年的劳动合同,工资为1800元。该公司虽基本按时发放工资,但一直没有给许某缴纳社会保险费。王某多次找公司询问,均被公司负责人以各种理由敷衍过去。许某于今年6月以公司没有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提交辞职信,并办理了离职手续。后许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机械制造公司支付4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7200元。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46条规定,因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许某主张的经济补偿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仲裁委遂裁决机械制造公司向许某支付4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7200元。
了解更多法律法规,请登录我们的公益维权网站: 劳动争议调解网:http://www.ldzytj.com; 关注:微信公众号:ldzytj 微信小程序:劳动争议网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来自互联网,我们对文中观点保持中立,版权归作者所有,如无意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删除。尊重版权,转载请注明作者及来源!
【免责声明】“劳动争议调解网”对转载、分享的内容、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对所包含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或完善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仅供读者参考,并请承担全部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