瞿女士是一家公司的职工。在与公司签订的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其担任车间质检员一职,月工资为2500元。
一年来,由于公司经营不善,造成大量产品积压,效益严重下滑。为尽快售出积压产品,公司于3个月前决定,强令从车间抽调一批员工从事产品销售,并要求每人每月必须完成6万元销售额,否则,剩余部分按一定比例由该员工自购,费用从工资中扣除。瞿女士虽然每天起早贪黑、东奔西跑,但却均未能完成规定任务,以至于每月被扣的工资都达2000元以上。
公司的做法是错误的。
首先,公司无权单方变更瞿女士的工作岗位。《劳动合同法》规定,工作内容和劳动报酬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只要一经确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应遵照执行,非遇法定事由或双方书面同意,均不得单独变更。因此,公司将瞿女士从车间质检员变成销售员,并强加销售任务等,明显是对原有劳动合同必备条款的变更,这一变更只是公司出于自身加强销售工作的需要,并非源于法定事由,且公司根本没有与瞿女士协商。因此,公司违反该规定。
其次,公司的行为属于克扣工资。相关规定指出,克扣工资系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扣减劳动者应得工资。在基于公司所迫而不得不服从的情况下,瞿女士每天起早贪黑、东奔西跑,表明瞿女士已经提供正常劳动,乃至比平时付出了更多的时间、提供了更多的劳动。在此情况下,公司却用瞿女士的工资去抵扣产品,无疑构成克扣,甚至因所实际发放的月工资还不到500元,意味着已经低于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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