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4月初,吴某到某公司从事机器维修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未为吴某缴纳社会保险费。最近,吴某就二倍工资与公司沟通未果后,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劳动合同法》第82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庭审中,吴某称公司在支付其月工资时,为避免缴纳个人所得税,让其提供两人的银行账户将其月工资拆解发放。吴某在计算二倍工资差额时,要求以其个人账户工资数额与其朋友陈某的个人账户工资数额之和作为计算二倍工资差额的标准。该公司不认可吴某的主张,并辩称陈某与吴某从事的不是同一工种,请求庭后提交陈某工资的书面材料。该公司具备对其职工考勤、工资等用工信息管理的权力,有能力证实吴某的主张是否合理,但其并未提交与陈某相关的任何用工信息。针对吴某的合并其个人月工资额与陈某月工资额主张,该公司既无证据予以反证,又未就其支付陈某月工资的事实作出解释与说明,仲裁委推定吴某要求公司以其与陈某的月工资之和作为计算二倍工资差额标准的主张成立,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最终,仲裁委裁决由公司支付吴某经济补偿金、二倍工资差额共计3388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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