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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双11”引发的劳动争议快递员们“伤不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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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3-02-07 10:39
    来源: 中工网
    浏览次数:1569

       11月11日,这个被民间称为“光棍节”的日子,成了电商的年度“盛典”。许多快递企业都在这段时间大量招人,并曝出某些快递公司的快递员月薪过万的消息。

      有快递员表示,平时他们的工资并非像外界所传的那样能上万元,但这个月,月薪过万或许不成问题。

      但有的快递员表示,这完全是靠体力拼出来的,“双11”

      的工作量是平时的2倍以上。“没日没夜地收发分拣,人十分疲惫。”一位资深快递员说,“双11”时,他与同事连续一个月从清晨干到深夜,吃饭和睡觉时间被压缩至最短。

      “对我们来说,这不是购物节,而是疯狂的‘劳动节’。”

      甚至有部分快递员为了避开“双11”而辞职,准备躲避过“双11”后再择机上岗。

      上海莘庄北广场的某快递公司营业网点,4位快递员中的2位,已经在国庆节前离职,剩下的2位,不得不每天处理200多票业务,身体和精神状态都接近崩溃。

      “双11”引发的劳动争议也并不鲜见。

      话题一

      快递员辞职躲避“双11”会有什么损失?

      其实对于职工来说,辞职躲避“双11”并不是一个好办法。且不说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如果职工因本人原因辞职,是拿不到经济补偿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因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列举的违法情形,导致劳动者被迫离职的;(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动议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因劳动者非过失性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法裁员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依法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提前解散的,劳动合同依法终止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如依据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拒绝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显然,劳动者因本人原因辞职不在以上情形之内,所以用人单位不必支付经济补偿。

      其次,因本人原因辞职职工即使以后再入职,本单位工龄就不连续计算了,这将影响到以后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计算年限。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第三,本单位连续工龄还关系到职工的医疗期、病假工资等多种待遇。医疗期是指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而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劳动合同的期限。根据上海市的规定,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第1年,医疗期为3个月;以后工作每满1年,医疗期增加1个月,但不超过24个月。

      第四,根据沪劳保发(95)83号文规定,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在6个月以内的,企业应按下列标准支付疾病休假工资:连续工龄满4年不满6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计发;连续工龄满8年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100%计发。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超过6个月的,也由企业根据职工不同工龄支付疾病救济费。其中连续工龄不满面1年的,按本人工资的40%计发;连续工龄满1年不满3年的,按本人工资的50%计发;连续工龄满3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次的60%计发。

      总而言之,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辞职后再入职,最后吃亏的可能还是职工本人。

    话题二

      快递员不辞职也能躲避“双11”超时加班吗?

      很多人误以为,对于用人单位安排员工加班,员工必须一律无条件服从。其实用人单位安排员工加班,应当及时通知员工并经员工同意。如果员工不同意,用人单位原则上不能强制加班,除非符合法定情形或具有充分的合理性。

      法定情形是指以下4种情况: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因其他原因,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国家资产遭到严重威胁,需要紧急处理;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须及时抢修;须利用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的停产期间进行设备检修、保养;为完成国防紧急任务,或完成上级在国家计划外安排的其他紧急生产任务,以及商业、供销企业在旺季完成收购、运输、加工农副产品紧急任务。

      我国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的工时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延长职工工作时间。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如果用人单位违反规定,要承担严重的法律后果。《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所以即使是在“双11”,也不能强迫职工加班,或者安排职工超时加班。

      话题三

      快递过程中造成的损失该由谁来赔偿?

      去年“双11”,A女士托同学从国外带回来折合人民币1600多元的化妆品和纪念品,后用快递从郑州寄往上海,结果快件久未收到。她拿快递单号去快递公司查询,显示包裹已被人签收,而A女士根本不认识此人。后快递公司表示快件是被A女士隔壁邻居签收,可对方并不承认此事。

      快递公司相关负责人责令派送此件的快递员尽快处理此事,若处理不好则会被辞退。快递员私下找A女士协商表示愿意赔偿400元现金私了,先保住其工作,然后再按快递公司遗失件处理,如此A女士最多只能得到500多元的赔付。

      A女士无缘无故损失1000多元,她不知道自己的权利如何主张。她认为,快递员代表快递公司,其损失应该由快递公司赔偿。

      令她疑惑的是,作为用人单位的快递公司是否应该为员工的失职行为而买单呢?

      首先,用人单位应当对员工给客户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该快递员作为快递公司的员工,其身份相当于公司的代表,其快递物品是履行工作职责行为,在交易过程中,行为收益人为公司,即公司收取快递费获益。因此,公司应当承担员工行为所造成损失带来的责任。  其次,根据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就是说如果经济损失因为劳动者过错造成,用人单位有权向劳动者追偿,否则有违公平原则,也不利于促进劳动者提高注意义务。但是劳动者在履行职务行为过程中给用人单位造成的损失,劳动者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应当综合考量劳动关系的特殊性和劳动者的过错程度予以确定。

      由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法律地位不同,用人单位既是企业财产的所有人、管理人,又是企业内部的管理者和监督者,一旦发生劳动者造成用人单位经济损失的情况,一律让劳动者承担所有的赔偿责任,这对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来说,不尽合理。因此,通常情况下,只有在劳动者由于故意或重大过失,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情况下,劳动者才负赔偿责任。如果劳动者没有过失或者仅存在轻微过失,则无须赔偿。

      因此,若快递员与公司之间对此做出了约定,公司可以向快递员追究责任。但需要注意的是,公司向员工主张责任通常需证明员工对损失的造成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

      一般情况下损害的赔付标准应当依据造成损害的程度来确定,同时也需要酌情考虑赔付主体的经济实力。由于员工作为个人的经济能力与其可能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往往相差悬殊,若由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可能会给其日常生活带来较大负担,因此,在实践中法院在判决时也会酌情降低其责任比例。因此,在主张时应按照合理尺度主张,公司绝对不能把经营风险全部转嫁到员工身上。

      第三,即使应当由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款项可从他的工资中扣除,但是仍应保证劳动者的基本生活不受影响。《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还规定:“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本市目前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8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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