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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支招职场女性如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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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3-02-07 14:36
    来源: 找法网
    浏览次数:1189

    女职工群体庞大,女职工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时,对用人单位都是极大的考验,当然,用人单位对于女性员工的聘用也极为慎重,同时,在只常常,女性也更容易遭受不公平待遇。近日,东莞一位女士就因拒绝在公司哺乳遭解雇,二公司的哺乳室竟然连窗帘都没有安装。下面就一起来了解下事件的始末,通过相关案例探讨下职场女性应如何维权吧!


      因哺乳问题被解雇 女工索赔胜诉


      吕小姐2004年入职东莞某公司,2012年6月育有一孩。小孩1周岁前,吕小姐每天回家哺乳1小时。后该公司设置“哺育室”,要求吕小姐必须在哺育室哺育。但哺育室缺少窗帘、门锁、桌椅等设施,吕小姐拒绝在此哺乳。双方发生争吵,最终公司在2013年年初将吕小姐解雇。吕小姐起诉公司索赔。


      法官认为,吕小姐在孩子1周岁内,每天1小时的哺育时间是其法定权利,被告公司应当予以保障;公司设置哺育室是正确的,但应当提供方便、保护隐私。该公司的哺育室显然未做到,因此判吕小姐胜诉。(据南都网)


      女子拒绝在公司哺乳遭解雇 支招职场女性如何维权


      职场生存有道 支招职场女性如何维权


      受生理特点和社会角色的影响,职场女性相较于男性,更容易受到不公平的待遇。尤其是育龄女性,存在怀孕、休产假、哺乳、照顾家庭等一系列可能会影响工作的问题,法律如何在女职工权益和用人单位自主管理之间实现平衡呢?


      案例:未缴生育保险 单位承担责任


      公司没有为赵某缴纳生育保险,赵某自己负担了一万余元的产前检查和生产的医疗费。产假结束后,赵某以公司没有为其缴纳生育保险为由,与公司解除了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上述医疗费用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司应当支付赵某经济补偿金,并按照赵某产假前的工资标准支付其生育津贴,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其产前检查和生产的医疗费用。


      法官牛元元:《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8条规定,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无论是京籍还是非京籍,城镇户籍还是农村户籍,劳动者均可要求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劳动者应当注意留存工资条、银行对账单等工资支付记录以及产前检查、生产的医疗费发票、住院病例、诊断证明、处方等证据。


      案例:辞职时不知怀孕 离职后不能反悔


      刘某不知自己怀孕,向公司提出辞职,提前解除了劳动合同。之后,刘某发现自己辞职时已经怀孕,于是要求公司恢复劳动关系。


      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系主动向公司提出辞职,并非公司单方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且刘某辞职时公司并不知晓其已经怀孕,故公司批准刘某辞职的行为并无过错。双方劳动合同已经解除,解除原因与刘某的怀孕无关,因此刘某要求公司恢复劳动关系,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牛元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5条规定, 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4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孕期女职工只要是主动提出辞职的,如跳槽至其他用人单位,或者准备做全职主妇,无论其辞职时是否知晓自己怀孕,劳动者都不存在具有劳动合同法上的特殊保护利益。在用人单位同意其辞职后,其再要求恢复劳动关系,则属过度维权,不能得到法院支持。(据北京晚报)


      女子拒绝在公司哺乳遭解雇 支招职场女性如何维权


      相关链接: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第一条 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采取措施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由本规定附录列示。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对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进行调整。


      第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第六条 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第九条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第十条 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方面的困难。


      第十一条 在劳动场所,用人单位应当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用人单位遵守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工会、妇女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附录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 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附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有关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女职工可以依法投诉、举报、申诉,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造成女职工损害的,依法给予赔偿;用人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8年7月21日国务院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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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附录: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一、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一)矿山井下作业;


      (二)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三)每小时负重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的作业,或者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


      二、女职工在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一)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冷水作业;


      (二)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低温作业;


      (三)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四)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高处作业。


      三、女职工在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一)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


      (二)从事抗癌药物、己烯雌酚生产,接触麻醉剂气体等的作业;


      (三)非密封源放射性物质的操作,核事故与放射事故的应急处置;


      (四)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高处作业;


      (五)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冷水作业;


      (六)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低温作业;


      (七)高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


      (八)噪声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


      (九)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十)在密闭空间、高压室作业或者潜水作业,伴有强烈振动的作业,或者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


      四、女职工在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一)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第一项、第三项、第九项;


      (二)作业场所空气中锰、氟、溴、甲醇、有机磷化合物、有机氯化合物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据百度百科)


      山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办法


      第十三条 女职工在哺乳期间,所在单位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为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时间算作劳动时间。有定额考核的工种应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


      女职工哺乳婴儿满1周岁后,如正值夏季的,单位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延长哺乳期1至3个月;经县(市、区)级以上医疗机构诊断为体弱儿的,可适当延长哺乳时间,但以不超过半年为限。


      (二)女职工在规定的哺乳期内,不得安排国家规定的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上班确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休半年以内哺乳假。休假期间,其工资不低于基本工资的80%。


      第十四条 女职工因患有更年期综合症,经县(市、区)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不能胜任现劳动的,所在单位应减轻其劳动量或暂时安排其他适宜的劳动。


      第十五条 女职工在100人以上的单位,应设置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女职工在40至100人的单位,设置简易温水箱及冲洗器;流动、分散工作的单位,发放单人自用冲洗用具。女职工浴室应实现淋浴化。


      有5名以上哺乳婴儿的单位应建立哺乳室;有20名以上婴幼儿的单位建立托儿所或幼儿园。婴幼儿少不能自办托幼园所的单位,应采取联办等形式帮助女职工解决婴幼儿入托问题。


      第十六条 各单位应切实做好女职工卫生保健工作。对女职工(含离退休女职工)至少每两年普查一次妇女病。在劳动时间内进行检查的算作劳动时间。


      第十七条 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或者当地劳动部门提出申诉。受理申诉的部门应在收到申诉书之日起30日内作处理决定;女职工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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