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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作莫名被炒,员工该如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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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3-02-07 14:48
    来源: 中工网
    浏览次数:1255

       【案例一】王某、张某表兄弟二人于2013年3月1日一起到某化妆品公司做销售员,均与单位签订了3年劳动合同。王某于2014年5月1日提前一个月向公司递交了书面辞职申请,公司挽留王某无果,于是劝说张某一起辞职,张某不同意。6月1日,王某离职,公司告知张某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不必来上班了。

      王某离职后,迟迟未收到最后一个月的工资,张某的工资已全数结清。王某多次与该公司人事部联络,但双方各有各的理由。王某、张某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该公司,要求支付经济补偿,并支付王某最后一个月工资。

      【案例二】刘师傅是一位拥有面点制作丰富经验的白案师傅,曾在我市多家餐饮店工作,去年10月底,他应聘到我市一大型酒店餐饮部。

      在岗前培训时,餐饮部负责人对员工提出要求,如果员工离职,应提前一个月告知单位。今年10月中旬,餐饮部负责人突然对刘师傅提出“下个月不用来上班了”。刘师傅一下子很难接受,为什么突然就被“炒鱿鱼”了。他从侧面打听,原来,该负责人已找到熟人顶替刘师傅这份工作。

      【案例三】王师傅曾是一家餐饮店的厨师,老板每月付给他4500元工资,后来王师傅工资降为每月2500元。王师傅认为,这是老板故意赶他走。

      刘师傅和王师傅向本报求助并向市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像类似单位突然解雇员工或“逼”走员工的案例,我市劳动监察部门接到不少。为了防止这种现象发生,员工该如何处理?

      劳动监察部门:不偏不倚,按过错追责

      在上述王某投诉化妆品公司的案例中,公司方面提出:员工必须在离职前完成《离职移交单》所规定的相关手续,才能领取最后一个月的工资等费用,但是直到月底发放工资时,人事部还是没有收到王某完成的《离职移交单》。王某也举证,在离职前一个月已经递交了《离职申请》,但是公司人事部开始不接受辞职书,后来接受了辞职书但迟迟不批准。

      接到投诉后,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最终责令该公司三天内付清王某工资。对于王某、张某要求经济补偿的请求,劳动监察部门意见如下:在该公司无过错的情况下,王某主动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其经济补偿诉求没有法律依据;张某在合同期内并无过错,单位单方面将其辞退属于违法,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7、48、87条的规定,应当向其支付经济补偿。

      本案中的用人单位没有按照法律程序操作,擅自扣除王某最后一个月工资的行为违反了《劳动法》,较合理的做法是用人单位应该与王某就其离职事项办理相关手续;用人单位违法辞退张某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8条规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87条规定标准向张某支付经济补偿。

      对于该案,劳动监察部门给出以下建议:

      (1)用人单位不能无故扣除员工的工资。职工在单位上班期间,如果因职工过错引起损害赔偿(损失赔偿)等事项,单位应当第一时间与职工协商解决,书面约定金钱给付方式,与职工双方签字确认。如协商不成,及时通过司法途径解决,不要把问题积压到最后“秋后算总账”。

      (2)职工按照法定程序提前三十天提出书面离职申请,次月离职时,单位应当与职工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

      (3)职工离职,劳动合同(关系)即解除或终止,过错方将承担金钱给付责任。如果单位存在过错,应当依法向离职职工支付经济补偿;如果职工存在过错,单位将不予补偿。

      结合以上案例,现简要介绍离职所涉及的经济补偿问题:

      (1)如职工无过错,单位或者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关系:a.经单位提出,与职工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应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b.单位通知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应当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职工本人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且应当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

      (2)如职工存在以下情形,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的。

      (3)以下原因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合同期满且单位应当与职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未签订的;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4)单位无过错,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单位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律师建议:用合同约定才规范

      现实中用人单位突然将员工“炒鱿鱼”或者降低工资变相逼迫员工主动离职的情况很常见,而劳动者虽感憋屈却往往束手无策。在此特别提醒劳动者,入职时一定要签订劳动合同。在劳动保障法律的规范下,以书面形式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包括工资标准、劳动待遇、合同解除等内容。劳动者在正常工作情况下,如果用人单位打起歪心思,劳动者可以有效地运用劳动保障法律保护自身权益。像上述案例,其实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合同的情形。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可以与用人单位就经济补偿金协商,协商不成,可以提请劳动仲裁。

      律师认为,劳动者在自身权益受损时,应懂得搜集有利证据,并及时向上级部门举报,而劳动部门也应关注作为弱势群体的劳动者,对于单位意图规避劳动法律或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做法,应主动出击,以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法律链接

      《劳动法》第三十一条:“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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