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假归来,原来“主管”的位置竟被换成“电话推广业务员”,对于这个从未与其协商过的决定,32岁的陈小姐表示无法接受。没想到,数日后,公司竟以其违反上班制度为由将其开除。近日,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最终法院判决,该公司应支付给陈小姐赔偿金65000元及产假间工资差额6839元。
休完产假被调岗
不服安排竟被辞退
2008年,怀揣着梦想的陈小姐(化名)通过应聘,顺利进入某电子公司工作。因为勤奋能干,头脑聪明,2012年年初,陈小姐就坐上了公司驻厂OP主管的职位。本来事业正处于不断上升的阶段,可2014年3月中旬,休完产假的陈小姐回到单位,却被告知单位因为业务紧缩,已将其调去从事“电话推广业务”。面对公司如此突然的决定,陈小姐觉得难以接受,生完孩子就被降级调岗,公司未与其协商就私自换岗的做法让陈小姐觉得很是气愤。
接下来几天,陈小姐一直拒绝公司的工作安排,希望通过抗议和协商得到合理的解释。可没想到,一个礼拜后,公司却突然发布了《关于上班制度的公告》,其中有一条规定是“……员工不允许在工作时间内看书……”,而就在公告发布当天,陈小姐就被以“上班时间看书”,且不服从公司领导安排的工作为由被辞退。
对此不服的陈小姐于是向该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5000元,支付产假期间工资差额6333.5元及哺乳期期间工资1530元/月。2014年6月20日,仲裁委支持了陈小姐65000元的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以及6839元的产假工资差额的仲裁请求。
看到仲裁委支持了陈小姐,不服裁决的公司方遂将陈小姐起诉到了法院。
员工不服调岗安排
公司能不能将其辞退
庭审中,法官认真听取了原、被告双方的意见。原告认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被告怀孕后,没有进行工作交接就开始请病假在家中休息;回来上班后,要求其给客户打电话,被告又拒绝服从还顶撞负责人;被告不接受工作安排,还在上班时间看书,违反了公司的上班制度。我方是按照签订的劳动合同和员工手册对其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符合法律规定。”
面对原告公司的说辞,被告陈小姐则认为:“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是非法的。”首先,公司《关于上班制度公告》的发布与解除劳动合同是同一天做出的,没有经过民主程序讨论通过,因此不能作为有效的规章制度而成立,况且陈小姐不承认自己在上班时间看书。其次,依据劳动法的规定,变更员工的工作岗位要与员工协商一致,而公司方并未与陈小姐协商。以上两点可看出,公司的解除是非法的,从程序上讲,公司也没有就解除员工告知相关的工会组织,所以程序上也是非法的。”
原告解除劳动合同
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针对案件的争议,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公司解除与被告陈小姐的劳动合同理由是被告在工作时间看书、不服从公司领导安排的工作,针对这两点理由,法院认为,原告更换被告岗位的决定,因涉及双方劳动合同内容的变更,故理应与被告协商,听取被告的意见,在双方协商一致后方可变更,不能强行为被告安排新的岗位,更不能因被告对此表示异议而根据《员工手册》单方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其次,原告虽发布公告禁止员工在工作时间内看书,违者做开除处理,但在被告不认可其工作时间看书的情况下,原告并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上述事实,且该公告内容未经民主程序讨论通过,不能作为原告解除与被告劳动合同的依据;再次,原告并未将解除与被告劳动合同的相关情况告知工会,程序不合法。
基于上述原因,法院认为,原告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缺乏事实基础及法律、规章制度依据,且程序不合法,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被告赔偿金65000元及产假间工资差额6839元。
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
用人单位不能辞退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双方均应该按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诚实信用地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用人单位依法建立的劳动规章制度,劳动者应当予以遵守,劳动者确实存在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行为,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因用人单位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决定而发生争议的,由用人单位对决定所依据的事实和法律、法规、规章等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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