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4月,王某任某印刷厂会计,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3年12月,因王某怀孕,厂方让其回家休息。2014年1月15日,印刷厂提出与王某解除劳动关系。王某遂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恢复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该合同期限至哺乳期满为止。
某印刷厂辩称,王某是非法同居怀孕的,违反国家计划生育的有关规定,且怀孕后未告知单位,责任应由其承担。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劳动法》、《劳动合同法》都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这些规定没有区分女职工的怀孕是已婚还是未婚,也没有明确说明怀孕是解除劳动关系前得知还是在其之后知道的。因此,应理解为只要仲裁在申诉时效内,女职工未婚先孕也应受法律的保护,用人单位不得解除未婚先孕职工的劳动关系。仲裁委遂裁决某印刷厂恢复与王某的劳动关系,双方签订劳动合同,该合同期限至王某哺乳期满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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