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使用帮助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欢迎访问劳动争议调解网,您可以  填写调解诉求 | 咨询帮忙 
    您的位置:首页  >  劳动新闻列表  >  新闻详细内容

    因调岗事由解除劳动合同 经济补偿金怎么计算?

    0
    发布时间:2023-02-07 14:56
    来源: 找法网
    浏览次数:885

    2013年6月1日,小朱入职某公司,合同约定其月薪6000元,期限2年。扣除社保及公积金个人部分缴费、个税等,小朱每月实际“到手”4900元。2014年4月1日,公司书面通知小朱,决定4月30日后以不能胜任工作,经调岗仍不能胜任为由解除合同。请问:公司应支付小朱多少经济补偿?


    解析:《经济补偿办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的计算】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虽然小朱因缴纳社保、公积金及税费等,实际“到手”的月薪为4900元,但在计算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时,应按照他的“应得”工资,而非“实得”工资计算,即合同上约定的6000元。小朱在公司供职11个月,按一年计算,公司应支付他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即6000元。



    了解更多法律法规,请登录我们的公益维权网站: 劳动争议调解网:http://www.ldzytj.com; 关注:微信公众号:ldzytj  微信小程序:劳动争议网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来自互联网,我们对文中观点保持中立,版权归作者所有,如无意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删除。尊重版权,转载请注明作者及来源!


    【免责声明】“劳动争议调解网”对转载、分享的内容、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对所包含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或完善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仅供读者参考,并请承担全部责任。


    维权指南 | 法律说明 | 人才招聘 | 企业风险防控 | 联系方式 | 合作律所 | 关于我们 

    福建议和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主办      劳动争议调解网 承办
    服务热线:0591-83738110   83768110    微信公众平台:ldzytj
    服务地址:福州市仓山区汇创名居2期45幢
    未经ldzytj.com同意,不得转载本网站之所有信息及作品
    ICP备案序号:闽ICP备19023355号-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