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6月1日,小朱入职某公司,合同约定其月薪6000元,期限2年。扣除社保及公积金个人部分缴费、个税等,小朱每月实际“到手”4900元。2014年4月1日,公司书面通知小朱,决定4月30日后以不能胜任工作,经调岗仍不能胜任为由解除合同。请问:公司应支付小朱多少经济补偿?
解析:《经济补偿办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的计算】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虽然小朱因缴纳社保、公积金及税费等,实际“到手”的月薪为4900元,但在计算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时,应按照他的“应得”工资,而非“实得”工资计算,即合同上约定的6000元。小朱在公司供职11个月,按一年计算,公司应支付他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即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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