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于2012年7月25日到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任职,双方签订了一份自2012年10月25日起至2013年10月24日止的劳动合同。合同到期后,公司未与刘某续签劳动合同。2014年4月7日,刘某向公司提出辞职并获得批准。2013年4月9日,刘某完成离职工作交接,双方劳动关系终止。6月25日,刘某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支付其2013年11月25日至2014年4月9日的二倍工资差额8441元。
仲裁委经审理后认为,2013年10月24日,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后,该公司未与刘某续签劳动合同,该公司虽称此为刘某故意不签订劳动合同所致,但无证据证实,不予采纳。《劳动合同法》规定,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超过1个月不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该公司在与刘某的劳动合同期满后未及时续签劳动合同,也未终止劳动关系,属违法行为。仲裁委裁决该公司支付刘某2013年11月25日至2014年4月9日的二倍工资差额844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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