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在江湖飘,怎能不挨刀!职场上有很多的千变万化,工伤问题更是屡屡频发。虽然我们法律中有对工伤情形作出规定,但你能根据条文判断出差期间突发疾病是否属于工伤?在公司食堂摔倒是否属于工伤?参加公司组织的体育活动受伤是否属于工伤?合理上下班途中受伤属于工伤,那什么又是“合理上下班途中”?这些你都知道吗?每天一分钟了解工伤系列,解决你身边的工伤疑难问题。
工伤系列一:出差期间突发疾病属不属于工伤?
【案情回放】
张三根据单位安排出差,当晚在一家招待所休息,准备次日参加单位组织的维修工作。次日6时许,同事发现张三靠在床头不省人事,急忙通知120急救中心及公安部门。医护人员赶到现场,确认张三已死亡。当日,公安部门作出尸检报告,认定张三为心脑血管疾病导致猝死。
张三所在单位向人社局申请认定张三为因工死亡。人社厅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张三的家属不服,将人社厅告上法院。一审法院认为张三不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判决驳回张三家属的诉讼请求。张三家属不服再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张三因公出差在招待所休息的过程中突发疾病死亡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可以认定工伤的相关规定,应认定工伤。
二审法院作出判决的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第1款明确:“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因工外出期间’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场所以外从事与工作职责有关的活动期间;(二)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或者开会期间;(三)职工因工作需要的其他外出活动期间。”第5条第2款规定,只要不属于职工从事与工作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开会无关的个人活动受到伤害的,原则上应当认定为工伤。因此,今后审理这类“因工外出期间”案件,就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附:什么是工伤保险条例中的“突发疾病”?
有的认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立法的目的在于加强对处于社会弱势的劳动者基本权益的保障,因此,应作出对职工有利的解释。因此,“突发疾病”应从广议上理解,应为发病前本人不知自己患有疾病,发病前未进行过任何针对疾病的治疗,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疾病突然发生的情形。除此之外,还应包职工患有先天性疾病、间歇性疾病、慢性疾病或其他已彰显症状且职工本人也已知晓的疾病。
,一般将突发疾病认定为“视同工伤”。只要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以较快的速度发作,并导致了职工在岗位上死亡或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就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突发疾病”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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