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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休年假,单位要补发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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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3-02-07 15:27
    来源: 中工网
    浏览次数:987

                                     

       临近年底,忙碌了一年的小伙伴们,你们是否休满了年假?日前,记者从法院方面获悉这样一起有典型意义的案件:一职工没休年假,离职后要求支付年假工资,最后获法院支持,法院判决单位应按日支付二倍工资。

      小王在某公司从事客服外勤工作,从2008年工作到2013年被辞退,他从没休过年假。离职后,小王将单位告上法庭。小王称,单位职工工作满1年,就享有带薪休假的权利,可是他工作6年都没休过年假。公司应给付他2009年至2013年的带薪年休假工资,按照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

      单位称,小王在入职期间,并没有提出休年假的申请,是他主动放弃休年假,所以单位不用支付报酬。另外,他提出给予5年未休年假工资也不合理,他从2012年1月就不来上班了,怎么会有休年假的权利,正因为如此,公司于2013年3月将其辞退。

      小王提出的按照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也不合理。《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中规定,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该年休假工资报酬已包含职工的日工资,故即使支付,也只能支付200%。

      法院认为,《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中规定,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同时规定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单位应当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该条例规定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不以劳动者是否申请休假为前提条件,因此单位应当支付休假工资。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本案中,小王于2008年4月入职,2009年4月工作满一年。因此,公司应给付小王2009年至2011年的带薪年休假工资。因其自2012年1月之后就不到公司上班,未履行劳动义务,故不应当享受2012、2013年带薪年休假的待遇。单位应按日支付二倍年休假工资:2009年、2010年的带薪年休假工资为1379元(1500元÷21.75天×10天×2),2011年的带薪年休假工资为782元(1700元÷21.75天×5天×2),共计2161元。

      法官说法:

      据审理法官介绍,从诉讼情况看,只要未休假的职工提出工资补偿的主张,法院一般都会支持。   

      法官表示,带薪年休假实际上是用人单位主动安排的,是用人单位的强制义务,而非必须由劳动者提出申请才能启动。针对员工“有假未休”,法规规定,对应休未休的年假天数,单位应按员工日工资的300%支付工资报酬。需要说明的是,带薪年假300%工资报酬中,已包含了单位支付员工这几天的正常工作工资。因此,单位再多给员工200%的工资就可以了。

      法官强调,单位不让职工休年假,将得不偿失。对于职工不申请年假、单位也不强制安排的这种情况,双方应该进行协商。单位如果既不安排补休,也不支付报酬,则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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