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朱某在一家木材加工厂上班,并签订了劳动合同。由于朱某身单力薄,虽然两次调整工作岗位,仍难以承受。今年7月,企业以朱某不能胜任工作为由,与其解除了劳动合同。此后,企业与他结清了工资。但朱某要求给予经济补偿,企业认为,朱某今年3月才上班,因不能胜任工作被解聘,不能享受经济补偿。朱某问,因不能胜任工作被企业解聘,究竟能否享受经济补偿?
[说法]
《劳动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本案中企业与朱某解除劳动合同,符合上述第二项规定,并无过错。但企业在通知与朱某解除劳动合同后,就立即结清了工资,并没有按规定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为此,企业应向朱某额外支付一个月的工资。
按照《劳动合同法》,职工不胜任工作被企业解聘的,同样可以享受到经济补偿。朱某在该企业共工作了3个月,按照规定,可以获得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总之,根据朱某在该企业工作3个月后被解聘的具体情况,企业除了应当与他结清全部工资外,还应当额外支付朱某一个月的工资,同时给予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在具体的解决方法上,双方宜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朱某可提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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