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于2010年8月份到某机械有限公司从事装配工作,单位一直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2014年4月3日,李某在工作中不慎伤及胳臂,后经当地劳动行政部门认定为因工受伤。因治疗工伤,花费医疗费57822元,该笔费用全部由李某自己垫付。后李某与单位多次协商返还该费用无果,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提出申诉。
对此,机械公司辩称,其中部分用药价格昂贵,不在社保基金药品目录范围内,请求仲裁委依法予以核实,对于超出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人单位不予承担。
对于李某所花医疗费57822元,是否全部应当由机械公司承担,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既然用人单位未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那么造成的工伤医疗费损失全部应由单位支付。另一种观点认为,工伤保险主管部门所规定的报销范围,可基本满足医疗需求,虽然用人单位未依法为职工参加社会保险,但是对于不符合报销范围的,应当由职工本人承担。这也符合义务法定原则。
仲裁委采纳了第二种观点,依法委托社保经办机构进行核实。核实属于社保基金支付范围内的工伤医疗费为38156元,该费用由机械公司支付,剩余部分19666由李某自己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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