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使用帮助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欢迎访问劳动争议调解网,您可以  填写调解诉求 | 咨询帮忙 
    您的位置:首页  >  劳动新闻列表  >  新闻详细内容

    离职员工伪造考勤表 讨12万加班费

    0
    发布时间:2023-02-07 15:49
    来源: 中工网
    浏览次数:879

                                 

    法庭调解后获补偿金2万余元 公司不再追责

    18岁的赵某利用老板对他的信任,私自制作考勤表和劳动合同书并加盖公章,离职后据此索要加班费以及补偿金共计14万余元。记者昨天获悉,经法官多次调解,赵某承认了错误,而原单位也放弃追究其刑事责任,并给付赵某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2万余元。


    违法在先拒付补偿金

    赵某于2006年3月至2012年7月期间供职于一家港资企业,工作期间利用公司老板的信任,私自制作考勤表和劳动合同书,并加盖公司公章,离职后据此向公司索要加班费12万元,并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其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万余元。

    审理中,公司称赵某伪造考勤表和劳动合同书,并索要巨额费用的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公司欲追究其刑事责任。此外,公司以赵某违法在先为由,拒绝支付解除其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公司承认制度不健全

    在法庭调解阶段,法官单独与赵某谈话,指出其提交的考勤表存在诸多不合逻辑之处,例如连续4个月每天都上班、2月份有30天等。此外,法官还向赵某解释了伪造考勤表、劳动合同书等行为可能面临的严重后果。赵某承认了其伪造行为,希望能与公司和解。

    考虑到赵某只有18岁且文化水平偏低,而且已有真诚的悔意,法官向公司转达了赵某希望和解的意愿。经过调解,公司也认识到纠纷起源于公司公章管理制度不健全,并同意支付赵某应得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万余元。

    支付补偿金为法定义务

    承办法官表示,劳动者主张加班费需承担初步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有保留劳动者离职前两年考勤表备查的义务;在劳动合同期满、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及视为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下,支付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是单位的法定义务。劳动者工作每满一年用人单位应支付劳动者一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一年以下、半年以上按照一年算,六个月以下按照半个月工资的标准支付。

    法官说,虽然赵某要求加班费的诉求不会得到支持,但并不能因此排除其依法获得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权利。赵某在公司工作6年零4个月,故应获得6个半月的工资作为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了解更多法律法规,请登录我们的公益维权网站: 劳动争议调解网:http://www.ldzytj.com; 关注:微信公众号:ldzytj  微信小程序:劳动争议网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来自互联网,我们对文中观点保持中立,版权归作者所有,如无意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删除。尊重版权,转载请注明作者及来源!


    【免责声明】“劳动争议调解网”对转载、分享的内容、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对所包含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或完善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仅供读者参考,并请承担全部责任。


    维权指南 | 法律说明 | 人才招聘 | 企业风险防控 | 联系方式 | 合作律所 | 关于我们 

    福建议和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主办      劳动争议调解网 承办
    服务热线:0591-83738110   83768110    微信公众平台:ldzytj
    服务地址:福州市仓山区汇创名居2期45幢
    未经ldzytj.com同意,不得转载本网站之所有信息及作品
    ICP备案序号:闽ICP备19023355号-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