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工作时间因琐事与同事发生争斗受伤,能否被认定为工伤呢?近日,山东日照市东港区法院审结了该案件,判决职工所受伤害不是工伤。
今年4月的一天,山东日照市某纸制品公司职工小王在车间流水线上工作时,不小心将同事小李的剪刀碰到地上,小李让小王捡起来,小王拒绝,两人因此发生争斗,小李将小王打成重伤。后小李因故意伤害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刑事部分处理完后,小王到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工伤认定。主管部门经调查,并根据小李刑事判决书中载明的相关争议情况,认定小王所受伤害为工伤。纸制品公司不服,向东港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工伤认定决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王虽在工作时间内遭受意外伤害,但这种伤害并非发生在履行工作职责过程中,剪刀落地未捡起本是日常琐事,将此事扩大化完全归责于小李和小王的个人原因,并非履行工作职责所致,因此不宜将此种情形认定为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3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本案中,小王所受伤害尽管属意外伤害,且发生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却并不符合“履行工作职责”这一条件,尽管遭受伤害的导火索系履行工作职责,但直接导致小王意外伤害的原因已经脱离了工作职责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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