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李某在一家私营服装企业从事缝纫工作,公司对缝纫岗位实行的是计件工资制度,规定职工轮班作业,每做好一件服装发给工资20元。李某一般每月工资为1800元左右,效率高时可以得到2600元左右。2014年8月,公司由于需要赶制一批时装,在李某已经达到规定的工作时间的情况下,经与工会和职工本人协商,安排李某等人在休息日加班。过后,公司以李某每月工资1800元为基数,折算出其平均小时工资标准,并据此向其发放加班工资。李某觉得公司的做法不合理,因为在加班期间,她急公司之所急,工作十分努力,工作效率与平时最高相仿,因此她认为公司应该以每月2600元为基数计算加班工资,或者至少以平均月工资2200元为基数。李某的加班工资如何计算?
解析:本案中用人单位实行的是计件工资制度,计件工资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用人单位,可以保证用人单位只为劳动者的有效率的劳动支付工资,劳动者身体或精神状态不好时就会影响到其个人收入。但是计件工资的适用范围有限,只有具备以下条件的用人单位才能实行计件工资:(1)产品的数量能够准确地进行测量;(2)产品的数量与工人自身的状况相关联;(3)生产任务饱满,在生产过程中不会出现运行故障。
对于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每日工作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用人单位核定劳动定额的标准应参照一般中等劳动者在8小时内所能完成的数量来确定劳动者的劳动定额,如果用人单位所确定的劳动定额实际上使得大部分劳动者在8小时内都不能完成任务,则属于变相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不应当受法律保护。
关于计算加班加点工资的基数问题,原劳动部颁布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作了明确规定:“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本规定第13条第一、二、三款规定的原则, 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安排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的)、200%(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300%(安排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支付其工资。”李某所在公司对李某实行的是计件工资制度,并且是属于“安排其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情形。因此无论是以1800元,还是2600元、2200元为基数计算加班工资都是不合适的,正确的做法是根据李某在加班期间的实际产量,按照计件单价20元/件的200%的标准,即每件40元的标准向其支付加班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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