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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计算双倍工资起止时间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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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3-02-07 16:44
    来源: 中工网
    浏览次数:998


      刘女士于2012年1月1日起到某商场做销售,一直到2013年8月31日该商场与刘女士解除劳动关系时,双方都未签订劳动合同,当时只约定了每月工资为2000元。2013年10月,刘某申请劳动仲裁,因不服仲裁结果,将该商场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商场支付自己2012年1月1日至2013年8日31日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4万元。法院经审理判决该商场支付刘女士自2012年2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共11个月的双倍工资差额2.2万元。

      《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3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旦未签订劳动合同满1年,双方就被视为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在此案中,从2013年1月1日起双方就不再是没有合同的状态,而被默认为已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而公司不需支付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8月31日期间的双倍工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0条第2款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1个月即是用人单位的“宽限期”,双倍工资的计算应将此月刨除。《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7条更是明确了在用人单位自用工时起未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双倍工资计算是“自用工之日起满1个月的次日至满1年的前1日”。因此,工作后一直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最多也就只能拿到11个月的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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