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张是一名从财会学校毕业的大学生,经过多方努力,终于在一家投资管理咨询公司找到一份会计工作。在办理入职手续的时候,投资管理咨询公司让小张找一名本地户籍人员进行担保。小张因为在本地没有亲属,无法提供担保人。此后,投资管理咨询公司又让小张交纳5000元作为诚信押金。小张考虑到工作难找,虽不情愿但也只能上交公司5000元。
2014年3月,小张经朋友介绍打算“跳槽”到一家会计师事务所工作。但令小张没有想到的是,在办理离职手续时投资管理咨询公司拒绝返还5000元的押金。
订立劳动合同,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抵押金、抵押物、保证金、定金及其他费用。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处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投资管理咨询公司收取从业押金系违法行为,小张可以通过仲裁、诉讼等方式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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