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女士于2007年9月开始在某房地产公司从事资料员工作。期间,公司每月通过转账或现金支付给曹女士工资报酬,但一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给缴纳社会保险,亦未让其享受休年假待遇。
2013年3月,曹女士以公司不签劳动合同为由,通知解除劳动关系,并将房地产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支付工作期间未休年假工资报酬及经济补偿金共计134326元。
庭审中,房地产公司辩称曹女士系施工单位项目部员工,并出示了盖有项目部印章的情况说明,否认存在劳动关系。法院审理认为,曹女士与房地产公司之间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其提供的工资表、职工婚育证明、请假条等证据材料,能够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证实曹女士2007年9月至2013年3月在公司工作。
房地产公司作为用人单位,理应掌握曹女士是否休年假的证据,但其未能提供。根据“与争议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之规定,认定曹女士未休年假的主张成立。
因曹女士2009年、2010年、2011年应休未休年假工资报酬的仲裁时效起算时间为应被安排休假当年的最后一天,其2009年至2011年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诉讼请求已超过时效,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遂判令房地产公司支付曹女士2012年及2013年1~3月未休年假的工资报酬2457.62元,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6726.64元。
了解更多法律法规,请登录我们的公益维权网站: 劳动争议调解网:http://www.ldzytj.com; 关注:微信公众号:ldzytj 微信小程序:劳动争议网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来自互联网,我们对文中观点保持中立,版权归作者所有,如无意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删除。尊重版权,转载请注明作者及来源!
【免责声明】“劳动争议调解网”对转载、分享的内容、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对所包含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或完善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仅供读者参考,并请承担全部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