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是指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因劳动权利和义务而发生的争议。根据《劳动法》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农民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后,可按照以下程序解决:
(1)协商。农民工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2)调解。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对调解达成的协议要自觉履行。
(3)仲裁。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也可以不经过调解直接申请仲裁。仲裁庭应当先行调解,调解不成的,作出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生效的仲裁调解书或裁决书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诉讼。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法院审判程序是劳动争议处理的最终程序。
应当注意的是,仲裁是人民法院处理劳动争议的前置程序,也就是说,人民法院不直接受理没有经过仲裁程序的劳动争议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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