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劳动合同法》一直在完善,但仍然还存在许多不签订劳动合同的现象,那么劳动者该如何维权?企业又该如何避免呢?接下来,就由小编为你一一介绍。
一、公司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
2013年1月1日,张某经人介绍到一家具厂从事家具运送工作,口头与老板约定工资每日100元,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4年5月1日,张某在运送家具的过程中从货车上坠落受伤。为避免赔偿责任,家具厂“翻脸不认人”,提出张某是厂里临时请来帮忙的。张某平时也没有注意保存签到单、工作证等有利证据。后几经周折,张某找到事故发生时交警部门的询问笔录,在这个笔录中老板明确承认张某是自己的员工。结合其他证据,法院最终认定,家具厂与张某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本案中家具厂老板应支付张某从2013年2月1日起至2014年5月1日,即16个月的双倍工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另外小编要提醒大家:不与劳动者签合同是用人单位的责任,所以我们要收集证据,证明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工作的证据,例如证人证言、工资卡、签到记录等,若用人单位辞退劳动者或劳动者辞职的,这些都能够成为有力的证据。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不跟公司签订合同,又该怎么办呢?
二、员工不愿签订劳动合同的
我是一家企业人力资源部门的负责人,我们公司有几位员工工作已经一个多月,通知他们签订劳动合同时,竟然都不愿签。我担心以后他们离职的时候会向公司主张二倍工资,还有经济补偿金。请问,我应如何处理?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劳动者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法律已经赋予用人单位相应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及时行使自身权利,不然,将承担不签订劳动合同的赔偿责任。
但是还有例外情形,对于恶意不与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员工,单位可以提出终止劳动关系,而且不需要承担经济补偿或者赔偿责任。但是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必须在一个月内。单位在遇到这种情形时,必须在一个月内要对员工进行书面通知和催告;在员工仍然不签的情况下,也必须在一个月内书面通知员工终止劳动关系。以上两种行为,都必须在一个月的时间内作出。
(2)必须有一个用人单位书面催签的前置程序,在员工拒签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必须催促员工及时签订书面合同。 这种行为是要式的,即必须以书面的形式作出,电子邮件、电话通知、口头形式、会议形式皆不可取。
(3)员工仍然不与单位签订合同符合上述三个条件的,单位才能提出终止事实劳动关系,而且不承担任何补偿或者赔偿责任。但须注意,这种终止,也需要以书面的形式作出。
了解更多法律法规,请登录我们的公益维权网站: 劳动争议调解网:http://www.ldzytj.com; 关注:微信公众号:ldzytj 微信小程序:劳动争议网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来自互联网,我们对文中观点保持中立,版权归作者所有,如无意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删除。尊重版权,转载请注明作者及来源!
【免责声明】“劳动争议调解网”对转载、分享的内容、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对所包含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或完善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仅供读者参考,并请承担全部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