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先生因请探亲假未被批准,一怒将公司领导打伤,并对公司的处罚决定擅自撕下。公司据此将其解雇,王先生认为公司的行为是违法解除,要求该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近日,某人民法院审结此案,驳回王先生的诉讼请求。
王先生2002年入职某公司,2011年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王先生的妻子与其两地分居,2013年4月,王先生向公司分公司张总请探亲假,张总以手续不全为由拒绝了王先生的申请,王先生认为张总故意刁难,一气之下将张总殴打在地,并进行辱骂,造成张总头部软组织损伤、头外伤后神经反应,公司和王先生进行谈话,要求王先生写检查并对其作出处理决定,将处理决定张贴在公告栏中进行公示,但王先生将公告栏上的处罚决定擅自撕下拿走。
公司认为王先生严重影响了公司的规章管理制度,恶意殴打辱骂公司领导,屡教不改,公司有权辞退王先生。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先生的行为足以认定为情节恶劣,影响极坏。如王先生的此种行为,用人单位仍然不能行使依照员工手册解除劳动关系的权利,必然不利于企业管理和正常生产秩序的维护。并对某公司亦应就此事进行反思,总结管理经验,不应对员工的合理要求粗暴冷硬,对于员工提出请求,所依据材料不足时,应当提示员工补充材料,避免因此产生矛盾纠纷,影响劳资关系。最终判决驳回了王先生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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