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03年4月,苏某与某公司签订为期7年的劳动合同,期满后,双方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3年7月,公司以苏某年龄偏大(2010年11月已满60周岁)为由将其解雇,且一直未为其缴纳社保。苏某申请仲裁,仲裁委裁决该公司为苏某缴纳从2003年4月至2013年7月期间的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费;公司向苏某支付赔偿金。公司不服裁决,诉至法院。
【评析】
笔者认为, 苏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后双方劳动关系依然存在,公司应依法为其缴纳社保;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给予苏某经济赔偿。理由如下:
1.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关系并不必然终止。
虽然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但根据劳动法法理,该条规定一方面赋予劳动者以主张权利到龄退休享受“退休福利”的依据,另一方面赋予用人单位人事自主权杜绝到龄该退者“占”而不退的依据。由此可见,该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兼具权利和义务。如果用人单位愿意主动履行义务,放弃要求劳动者按龄退休权利,且劳动者也不主张退休权,法律就应该维持双方劳动合同效力。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三)》第七条“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也可从另一侧面支持本案可依法按劳动关系处理。我国法律并没有规定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的年龄不得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用人单位应当明确提出终止劳动关系,并与劳动者签订劳务合同。否则视为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应当按照劳动关系处理。
2.违法终止劳动合同应予赔偿。
本案双方签订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依法有效,应当遵守,不因合同期间横跨职工法定退休年龄前后就效力各异。公司以苏某年龄偏大为由解除合同,属于违法单方解除,不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因此,根据该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规定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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