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2010年4月进入某食品有限公司,从事市场推广业务。双方签订了3年期的劳动合同。2014年3月3日,王某诉至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公司支付未续签劳动合同继续用工的二倍工资37800元。
《劳动合同法》第44条第1款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终止。合同终止后,劳动者继续在用人单位上班,用人单位即负有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义务,不因在前一阶段曾订立过书面劳动合同而免除后续的签订义务,此时应视为劳资双方形成了新的事实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6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本案中,因王某原签订的3年合同至2013年4月底到期。2013年5月起,双方形成了新的事实劳动关系。自2013年6月,因某食品有限公司未与王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开始适用二倍工资罚则。因此,王某以单位未续签书面劳动合同继续用工为由要求二倍工资,能得到法律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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