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使用帮助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欢迎访问劳动争议调解网,您可以  填写调解诉求 | 咨询帮忙 
    您的位置:首页  >  劳动新闻列表  >  新闻详细内容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如何确定计算基数

    0
    发布时间:2023-02-08 11:47
    来源: 中工网
    浏览次数:775

         王某系某机械厂职工,2012年6月24日遭受伤害,9月5日被认定为因工受伤。9月22日,王某向该机械厂提出书面辞职申请,后随即离开机械厂。王某离开时,其伤残程度鉴定结论尚未作出。该机械厂也没有为其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办理社会保险手续。2013年4月25日,王某的伤残鉴定结论作出,为9级伤残。6月,王某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该机械厂按照2012年度统筹地区平均工资支付其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机械厂则认为应当按照2011年度统筹地区平均工资支付其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因劳动关系解除方产生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本案争议的焦点为王某和机械厂的劳动关系是什么时间解除的。王某是2012年9月22日提出辞职并随即离开机械厂,违反了《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提前30日的法定程序,因此,在王某提出解除之日的30日内用人单位可以随时决定是否同意解除劳动关系,但机械厂单位在此期间未作出回应,自2012年10月21日起,双方劳动关系解除。既然劳动关系解除即产生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那么,王某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应当按照2011年度社平工资为标准支付。


    了解更多法律法规,请登录我们的公益维权网站: 劳动争议调解网:http://www.ldzytj.com; 关注:微信公众号:ldzytj  微信小程序:劳动争议网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来自互联网,我们对文中观点保持中立,版权归作者所有,如无意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删除。尊重版权,转载请注明作者及来源!


    【免责声明】“劳动争议调解网”对转载、分享的内容、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对所包含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或完善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仅供读者参考,并请承担全部责任。


    维权指南 | 法律说明 | 人才招聘 | 企业风险防控 | 联系方式 | 合作律所 | 关于我们 

    福建议和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主办      劳动争议调解网 承办
    服务热线:0591-83738110   83768110    微信公众平台:ldzytj
    服务地址:福州市仓山区汇创名居2期45幢
    未经ldzytj.com同意,不得转载本网站之所有信息及作品
    ICP备案序号:闽ICP备19023355号-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