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3月10日,小张到一公司物流部从事外贸专员工作。入职当月,双方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同年8月10日,小张称到相关部门办理手续需提交劳动合同原件,从人力资源部门将劳动合同书借走,之后一直未归还。2013年11月5日,小张辞职后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
仲裁委认为,劳动者欲获得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前提条件是用人单位未与之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82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本案中,小张到公司工作后,双方已订立劳动合同,虽然庭审时双方当事人均未能向仲裁庭提交书面劳动合同,但公司一方提供的小张借阅劳动合同登记本以及有关证人,证实劳动合同确实被小张借走,之后未归还,因此,对于小张要求公司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请求,应予以驳回。
根据查明的事实,仲裁委驳回小张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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