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大多数职场人来说,经济补偿金、赔偿金、违约金似乎就像三胞胎,看着像又好像不像,但是,一旦你将经历离职,那搞清这三个的概念,可以避免自己的权益受损,不管与东家是不是“和平分手”,钱的事情,总是要“算个清楚”的!
由于这三个概念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因此,下方表格仅从劳动合同方面为大家做一个区分:
经济补偿金 | 赔偿金 | 违约金 | |
责任主体 | 用人单位 | 劳动合同双方 | 劳动合同双方 |
特性 | 补偿性 | 惩罚性 | 没有约定就没有违约金 |
发生情形 |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合同或者合同正常终止 | 合同双方中任一方违反合同约定或因己的故意或过失,给对方造成实际损失 | 培训服务期中的约定或竞业限制中的约定 |
计算依据 | 月平均工资以及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 1、 实际损失 2、 经济补偿 | 培训违约金不得超过培训费; 竞业禁止违约金不能过分高于给用人单位造成的损失 |
计算方法 | 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按半个月工资计算(参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实际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
经济补偿金之快速问答
Q:高工资员工的经济补偿金是否有上限?
A: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Q:哪些不能列入经济补偿金基数的范围?
A:(1)社会保险福利费用,如丧葬抚恤救济费、生活困难补助费、计划生育补贴等;(2)劳动保护费用,如工作服、解毒剂、清凉饮料费用等;(3)按规定未列入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收入,如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中华技能大奖等,以及稿费、讲课费、翻译费等。
Q:公司曾出资给予过培训,并且签过培训协议,在离职后,要把这笔培训费用还给公司吗?
A:如劳动者与公司订有培训协议,约定服务期和违约金,离职时应赔偿公司,但违约金的数额最高不得超过公司实际提供的培训费用。《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Q:与公司签过竞业禁止协议,向公司提出辞职后被要求我赔偿违约金,并且告知以后再也不能进入同行业工作。公司可以这样做吗?
A:如公司并未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给予经济补偿,那就不用赔偿公司所谓的违约金。并且,竞业限制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Q:哪些情形用人单位需要支付赔偿金?
A:(1)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即招用后故意不按规定订立劳动合同以及劳动合同到期后故意不及时续订劳动合同的;(2)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无效劳动合同,或订立部分无效劳动合同的;(3)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侵害女职工或未成年工合法权益的;(4)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Q:具体的赔偿金计算方式是怎样的?
A:(1)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支付给劳动者,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25%的赔偿费用;(2)造成劳动者劳动保护待遇损失的,应按国家规定补足劳动者的劳动保护津贴和用品;(3)造成劳动者工伤、医疗待遇损失的,除按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工伤、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劳动者相当于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4)造成女职工和未成年工身体健康损害的,除按国家规定提供治疗期间的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相当于其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5)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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