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新劳动法》实施后,为了避免“双倍工资赔偿”,不少用人单位耍起小聪明,用空白劳动合同,糊弄求职者。没约定报酬、没约定工作时间、没约定工作内容,甚至连用人单位公章都没有!这样的劳动合同,不但严重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为以后的职业生涯埋下隐患。万一单位在合同上动动手脚,改改内容,产生劳动纠纷后,维权会变的举步维艰。
因签订“空白劳动合同”闹出的劳动仲裁,比比皆是。但由于缺乏强有力的证据,很多劳动者即使吃了亏,也很难讨回公道。有苦难言,有苦难证,到头来,只能哑巴吃黄连。所以亲们,别管单位说的怎样,“空白劳动合同”一定不能签,小心有诈!
案例:
小吴和小张都是2004年进入南钢工作。为逃避新劳动法的处罚,一入职,单位便要求其签订空白劳动合同。2011年,因为要求南钢为其缴纳养老金、失业保险金、医疗保险和其他原因得罪了南钢领导,小吴和小张被无故辞退了。南钢有关领导就一句话:回去吧,别来上班了。并且不给办理任何手续。小吴和小张诉至驻马店劳动仲裁委员会,请求依法裁决南钢支付(缴纳)加班工资、年休假工资、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养老金、失业保险金、医疗保险、欠发工资以及赔偿金等。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和 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的规定,南钢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小吴和小张完全可以得到相应的赔偿金。
但麻烦出现了!因为入职时签的是空白合同,单位在合同时间上动了手脚。南钢把空白劳动合同终止日期就写到让他们离开的时间。这样,南钢就辩称合同到期了。还愿意继续给小吴和小张签订合同,并电话通知了他们,是小吴和小张不愿意继续签订劳动合同。南钢这样做的目的,一是想规避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支付的赔偿金,二是想规避《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的规定,逃避“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责任。
明知道南钢是在捏造证据,昧着良心说假话,但如果不能有证据证明劳动合同的虚假和南钢违法解除合同事实,对赔偿金或者经济补偿金的诉求就会陷入被动。好在小吴和小张留了个心眼,他们把南钢通知不让上班的电话进行了录音。现在,仲裁活动进行中,结果难以预料。
劳动法专家提醒大家:吃一堑长一智。从上述真实的案例中不难看出,空白劳动合同对自身权益的侵害。亲们,在签订合同前,一定要多了解一下与之相关的法律问题,将危险尽可能的扼杀在萌芽状态。让合同真正成为劳动的保护锁,而不是催命符!
了解更多法律法规,请登录我们的公益维权网站: 劳动争议调解网:http://www.ldzytj.com; 关注:微信公众号:ldzytj 微信小程序:劳动争议网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来自互联网,我们对文中观点保持中立,版权归作者所有,如无意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删除。尊重版权,转载请注明作者及来源!
【免责声明】“劳动争议调解网”对转载、分享的内容、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对所包含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或完善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仅供读者参考,并请承担全部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