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4月初,赵某到日照某公司担任仓库管理员,公司未与赵某签订劳动合同,也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2014年4月7日,赵某以此为由,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请,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
公司辩称,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属实,但系因赵某拒与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所致。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二倍的工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6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82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7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根据以上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应及时签订或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否则,用人单位将面临因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需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的风险。
经仲裁委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了一致意见,由公司支付给赵某经济补偿、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共计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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