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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作年限的五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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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3-02-08 14:21
    浏览次数:995

                             

    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连续工作年限和在不同单位的累计工作年限,能对劳动者的权益产生重大影响,既决定了经济补偿、赔偿金的数额,也决定了一些假期的享受天数以及其它一些重大权益。

    结合相关案例,劳动法专家对工作年限的五大作用进行了点评。

    工作年限与经济补偿

    【案例】张某松于1989年7月入职某鱼具厂,双方未签劳动合同。2011年该厂停止经营,张某松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其与鱼具厂的劳动关系自1989年7月13日起至2011年12月31日止,并根据工作年限,按每年一个月的标准计发经济补偿金。为证实自己的主张,张某松提交了纸质工牌,工牌上注明其进厂日期为1989年7月13日。

    鱼具厂认为,应以社保费缴纳的起始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时间作为劳动关系的起始时间,根据社保缴费历史明细,鱼具厂是2000年8月开始为张某松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因此张某松是2000年才入职鱼具厂。

    法院认为,鱼具厂并未提供职工名册等入职资料以证实张某松的入职时间,结合张某松领取经济补偿金的月数与其主张的建立劳动关系起始时间计算出的月数相符等情况,认定张某松主张的入职时间为1989年7月。

    【点评】经济补偿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应当从劳动者向该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之日起计算,即在劳动者入职之日开始计算。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工作年限与劳动合同期限

    【案例】2008年6月30日,黎某霞被广东晴光钟表有限公司以劳动合同期满为由,终止了劳动合同。

    黎某霞提出自己工龄已满10年,要求与晴光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理由是其在2003年与晴光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之前,先后在与晴光公司相关联的华光、金华光公司工作了六七年,这段工龄应当作为其在晴光公司工作的工龄连续计算。

    法院审理认为,黎某霞所述晴光公司为了规避法律而采取注销原公司,成立新公司的事实存在的可能性,明显大于晴光公司主张的华光、金华光、晴光三公司相互独立、互不关联的可能性,遂判决黎某霞在华光公司、金华光公司的工作年限均应合并计算为其在晴光公司的工作年限,晴光公司应当与黎某霞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方未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此应归咎于晴光公司。故黎某霞要求晴光公司按照其工龄,每满一年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有理,予以支持。

    【点评】《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或者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只要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注意,这里的“连续工作满十年”是指在同一个用人单位的连续工作年限,并且包括了《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即2008年1月1日前)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的连续工作年限。

    工作年限与解雇保护

    【案例】现年57岁的刘某雄,是一家电器厂的制冷工。因几个月后,工厂所在工业区供应冷气,该厂的制冷班组就要解散。刘某雄可能会分配到其它车间工作,或是被解除劳动合同。由于刘某雄可能符合“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属于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的人员。但是,企业仍解除了他的劳动合同,并支付了经济补偿金。

    【点评】当劳动者工作年限达到法定的期限,将对其进行解雇保护。考虑到老职工对于企业的贡献较大,再就业能力较低,《劳动合同法》加强了对老职工的保护,对符合上述工作年限及年龄的老职工,不能以其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工作、不能胜任工作、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作为理由解雇,也不能对其进行经济性裁员。同时,劳动合同到期时也不能终止,需续延至法定退休年龄。

    工作年限与医疗期

    【案例】杨某在立邦公司工作十几年。2011年7月,杨某经医院诊断为腰椎间盘突出症。2012年3月19日至4月1日,杨某住院治疗了近半个月。当年5月25日,双方就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一事达成一致并签署书面解除文件。当日17时14分,杨某因腰椎间盘突出症再次住院治疗,于2012年5月30日出院。杨某称其被解除劳动合同时患病尚未痊愈,属于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要求立邦公司支付共计9个月的医疗补助费,其中3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为患重病和绝症增加的医疗补助费。

    由于杨某住院治疗的事实系在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后发生的,其不属于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原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患病或负伤职工。故法院判决杨某依法不享有医疗补助费。

    【点评】不是治疗时间多长、医疗期就多长。医疗期限长短取决于劳动者累计工作年限和本单位连续工作年限。《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工作年限与年休假

    【案例】 2010年2月,周某入职广州广船南沙船舶服务有限公司,公司将其派遣到黄船海洋工程公司从事保安工作。一年后,周某与广州市卓才联沣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仍被派遣至黄船公司做保安。2012年1月,卓才公司以周某累计旷工20天为由,与周某解除了劳动合同。周某不服,遂提起诉讼,除要求卓才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外,还要求支付2010年2月1日至2011年12月的年休假工资及经济补偿金。

    法院审理认为,尽管周某在卓才公司工作未满一年,但因其自2010年2月1日起已在广船公司工作,工作时间可以累计,折算后故其在卓才公司应享有的带薪年休假天数为4天,故判决卓才公司向周某支付带薪年休假工资543元。

    【点评】年休假享受资格和享受天数都和劳动者的工作年限有关。依照《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规定,员工只要符合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就可享受带薪年休假。累计工作年限包括职工在同一时间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注意,员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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