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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无效不能追索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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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3-02-08 14:34
    来源: 中工网
    浏览次数:778

       2008年4月18日,江阴佳福超市开业经营。超市在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的过程中,一些职工认为签合同对其约束比较大,因此不愿签。考虑到用工风险与职工岗位的特点,超市采用了让职工签订简单用工协议书的方式。协议书约定了职工的岗位、工资待遇以及工作注意事项,并约定职工可以随时辞职。2009年2月,有几名职工因自身原因离开超市后,将超市举报到了劳动监察部门,以超市没有与他们签订劳动合同为由,要求超市支付双倍工资。劳动监察部门认定超市与职工签订的用工协议不具备劳动合同的必备条件,为无效合同。那么,在劳动合同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形下,超市是否需要向职工支付在职期间的双倍工资呢?

      业内专家认为,依据《劳动合同法》第26条规定,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责任、排除劳动者的权利,或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都属于无效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参照本单位相同岗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由此可以看出,无效劳动合同的前提是,双方签订过合同,但是因为合同没有合法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所以签订的合同无效。

      事实劳动关系指的是用人单位雇用劳动者,但是不与劳动者签订任何合同。《劳动合同法》禁止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规定用人单位必须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不签订劳动合同的,需要支付双倍工资。

      也就是说,无效合同与事实劳动关系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在无效合同的情形下,用人单位应当向付出劳动的劳动者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在事实劳动关系下,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因此,在劳动合同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形下,用人单位没有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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