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使用帮助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欢迎访问劳动争议调解网,您可以  填写调解诉求 | 咨询帮忙 
    您的位置:首页  >  劳动新闻列表  >  新闻详细内容

    员工因任职工会主席被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可要求恢复劳动关系

    0
    发布时间:2023-02-08 15:20
    浏览次数:887

                               

    【案例回放】

    陈娟(化名)于2012年10月份入职某食品有限公司,担任行政主管,负责公司各项管理工作。平时工作中也注重关怀员工,合情合理解决员工的诉求。公司为了更好的发扬企业文化,增强员工凝聚力,2013年5月份,该公司经讨论决定成立工会,并按法定程序成立工会,经民主选举程序产生工会委员,陈娟当选工会主席。2013年9月,生产一部有8名员工因加班费计算错误少发工资为由要求陈娟出面解决,陈娟了解情况后一边对员工做工作一边主动与公司总经理交涉,希望得到解决,但总经理让陈娟不要多管闲事。10月份,经工会委员开会讨论后,陈娟以工会名义向公司提交了该事件的解决意见。在没有得到公司任何回复的情况下,该8名员工向当地劳动仲裁部门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同年12月,劳动仲裁部门裁决公司向该8名员工支付加班费差额共计5万元。公司收到裁决书后,认为这样的结果是陈娟造成的,遂以陈娟没有履行好行政主管职责、不胜任工作为由向陈娟发出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陈娟不服公司的决定,于是向当地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要求公司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以及其本人年收入二倍的赔偿,那仲裁委能支持她的主张吗?

    【律师说法】

    本案的焦点是公司是否存在违法解除的行为?陈娟是否是因为履行工会主席的职责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

    首先,公司是否存在违法解除的行为?从上述案例可知,陈娟既是公司的行政主管,也是工会主席,有着双重身份。管理好员工的工作,安抚好员工的情绪是行政主管的工作职责,员工向公司表达诉求,陈娟应当想办法处理和解决。现员工通过工会正当维权是应该得到工会的支持,陈娟作为工会主席帮助员工维权也是工会主席的职责。员工的维权行为并不能证明陈娟没有履行行政主管的职责,更不能代表不胜任工作。更何况,即使是的确不胜任工作,公司也应该通过培训、调整工作岗位等途径帮助员工,而不是马上开除。所以,公司的做法有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之嫌。

    再者,陈娟是否是因为履行工会主席的职责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在整个事件的处理过程中,陈娟都有参与其中,陈娟以曾经工会名义向公司提交了该事件的解决意见,但没有得到公司的采纳,最后导致公司要向8名员工支付加班费差额,对公司造成一定的影响。从时间上看,公司是在收到劳动仲裁部门的裁决书之后才作出与陈娟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不排除公司是出于打击报复的想法,以此方式表达对陈娟的不满。

    一旦公司被证明存在违法解除的行为,而且是因为履行工会主席的职责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陈娟可以要求恢复劳动关系,并要求补发被解除劳动合同期间应得的报酬,或者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以及给予其年收入二倍的赔偿,可见,工会主席具有特殊身份,与一般的员工相比,法律保护的力度要更强。所以开除工会主席,企业需谨慎!

    了解更多法律法规,请登录我们的公益维权网站: 劳动争议调解网:http://www.ldzytj.com; 关注:微信公众号:ldzytj  微信小程序:劳动争议网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来自互联网,我们对文中观点保持中立,版权归作者所有,如无意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删除。尊重版权,转载请注明作者及来源!


    【免责声明】“劳动争议调解网”对转载、分享的内容、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对所包含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或完善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仅供读者参考,并请承担全部责任。


    维权指南 | 法律说明 | 人才招聘 | 企业风险防控 | 联系方式 | 合作律所 | 关于我们 

    福建议和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主办      劳动争议调解网 承办
    服务热线:0591-83738110   83768110    微信公众平台:ldzytj
    服务地址:福州市仓山区汇创名居2期45幢
    未经ldzytj.com同意,不得转载本网站之所有信息及作品
    ICP备案序号:闽ICP备19023355号-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