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2013年7月应聘到某食品销售有限公司,担任市场推销业务员。双方约定采用提成工资制,根据张某的营销水准和实际工作量计发工资。受季节影响,张某7、8月份一笔业务也没谈成,公司拒发工资。张某无奈之下诉至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请求某食品销售有限公司支付2013年7、8月份的工资4000元。
提成工资制,是一种按照企业的销售收入或纯利润的一定比例提取工资总额,然后根据职工的技术水平和实际工作量计发工资的形式。在实际经营中,很多用人单位与职工约定实行提成工资制。对用人单位而言,可以激发职工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企业经济负担,节约了运营成本。但是零销售额不能成为零工资的理由。只要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即使销售额度为零,用人单位也不能每月只发很少工资甚至零工资。仲裁委开庭审理了此案,双方最终达成和解,由某食品销售有限公司支付张某2013年7、8月份工资27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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