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说《劳动合同法》中命令禁止企业收取身份证件、押金等,但为了留住劳动者,防止意外情况的出现,实际操作中还是有不少单位存在违规操作的行为。收押金,姑且可以捏着鼻子认了,可如果离职后还拒绝返还,那未免有点“欺人太甚”。面对着用人单位种种狡辩,离职后用人单位拒绝退回押金,劳动者该如何维权呢?
案例:
老李,2012年4月,被运输公司招聘为汽车驾驶员,单位与他签订了5年期限劳动合同。当时,公司收了1万元押金,老李本来不想交,但对方说司机送的货物比较贵重,每个人入职时都得交押金,否则就不予录用。没办法,老李只好交了1万元现金,公司给他开了押金条。
今年3月,老李突发耳鸣,并患上严重的颈椎病,继续做司机容易发生危险,于是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领导同意他离职,但不退1万元押金,说没干满5年劳动合同期限。请问单位这样做对吗?
解读:
《劳动合同法》第9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由于法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向劳动者收取押金,所以运输公司向老李收取1万元押金的做法有悖法律规定,应当全额退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第5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请求用人单位返还其收取的劳动合同定金、保证金、抵押金、抵押物产生的争议,或者办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移转手续产生的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依法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如果公司坚持不退还押金,劳动者可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之后还可以到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合法权益。一般像上述这样的情况,劳动监管部门都会偏袒处于弱势的劳动者,只要证据明确,即使用人单位狡辩也无法改变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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