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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人单位假欠职工工资避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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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3-02-08 09:54
    来源: 法律快车
    浏览次数:663

    核心内容:破产法将保障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放在重要地位,规定破产企业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费等作为第一序列优先受偿。然而这条规定却被某些别有用心的人利用,企图借机逃避债务、谋取非法利益。

      大连某乳业集团公司已于2008年11月被吊销营业执照,尚有近1400万元的债务,依法应当解散并予以清算。此间,乳业公司与旅顺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屋动迁办公室签订了一份《动迁补偿协议书》,在旅顺世达钢铁物流园项目中得到了动迁补偿费950余万元,该补偿费暂未发放。

      乳业公司负责人梁某等人为谋取非法利益,打起了动迁补偿费的主意。2010年9月28日,梁某为本人及徐某、张某等10人出具了2008年12月至2010年9月的虚假工资欠条,工资总计510万元。2010年10月8日,张某以拖欠工资为由代理上述职工向乳业公司提起诉讼。在庭审中,乳业公司承认上述10人确系公司员工及拖欠工资的事实,同意给付工资。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大连市旅顺口区法院据此形成10份民事调解书。随后,张某申请执行。

      王某等债权人得知这一情况后,举报到检察机关。针对虚假调解案件问题隐藏深、发现难度大等特点,旅顺口区检察院、大连市检察院加大调查力度,通过对相关人员工作单位、工资发放及社会保险缴纳等情况进行详细的调查核实,发现该案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确系伪造。查明事实后,检察机关认为该案“损害债权人合法权益,属违法调解”,向大连市中级法院提出抗诉。

      法院再审后,采纳了检察机关意见,判决撤销了原调解,保护了债权人的合法利益。

      检察官说法

      大连市检察院民事检察处处长姚晓君介绍,当前以调解方式结案比例很大,当事人恶意串通、利用虚假证据骗取法院调解书的案件时有发生。该起串案的办理是大连市检察机关积极贯彻修改后民诉法,加强对民事调解进行监督的成功实践。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对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调解书提出抗诉的权力。本案中,检察机关有效监督了片面尊重当事人自由处分权而滋生的虚假调解、恶意调解行为,切实地维护了司法的权威和公正。

      日前,经辽宁省大连市检察机关提起抗诉,法院依法撤销了10起虚假调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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