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内容:不少人错误认为,只要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单位就应支付双倍工资。而在实践中,却有不少人因为错过了维权时效,导致自己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主张。下面由法律快车劳动法小编结合案例为你说明。
【案情回顾】
刘某于2006年开始担任某小区的负责人。管理该小区的公司有两个,即某房地产公司与某物业公司,给刘某开工资和缴纳社保的均是房地产公司,虽然房地产公司未与刘某签订劳动合同,但刘某一直认为自己是房地产公司的员工,有什么事情,也都找该公司开具证明。2009年11月,刘某向房地产公司提出辞职,该公司在办理辞职手续上让其为难很不开心。2009年12月,刘某强行离职。2010年7月,刘某提起仲裁,要求房地产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及未休年休假的经济补偿金。
仲裁经审理后支持了刘某的请求。但房地产公司却认为,刘某与他们不存在劳动关系,虽然刘某的工资是由他们发放,但这是由物业公司委托的,因此起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结果】
刘某为该房地产公司提供有报酬的劳动,其实际接受该公司的劳动管理和监督,房地产公司为刘某发放工资和缴纳社保,双方之间形成的这种特定的关系,符合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法院依法确认刘某与该房地产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但是,根据法律规定,双倍工资是有诉讼时效的。而刘某起诉时已超过了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所以,对于仲裁所裁决的双倍工资予以驳回,只支持了刘某的带薪年休假工资。
【法律快车讲解】
本案中,《劳动合同法》是2008年1月1日颁布并实施,刘某自2009年1月1日起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应当在该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向有关单位主张权利。其于2010年7月向劳动争议仲裁机关申请主张权利,且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有诉讼时效中止或中断的情形,故其该请求已超过法定诉讼时效,所以,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相关法规: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第一款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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