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遣机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远比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两者关系复杂得多。一旦出现争议,因为“三角关系”相互扯皮,给劳动者维权造成了很大障碍。虽说国家出台《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对劳务派遣进行了规范,可实际操作中,还是存在着许多的弊端。那么被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时候该怎么办?派遣工该如何维权呢?
案例:
2008年下岗之后,张大姐经熟人介绍,与XX劳务公司签订协议,被派遣到写字楼做保洁。从08年至今,因工作表现突出,张大姐多次与公司、写字楼分别签订协议,继续留任。但前段时间,因为写字楼经营不佳,需要裁员,在没有任何过错且合同还没到期的前提下,写字楼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告知张大姐下个月就可以不用来上班了。别的员工,都有现金补偿,但写字楼以张大姐是派遣工为由,拒绝支付任何赔偿。张大姐想问,像这样的情况该如何维权?
解读:
《劳动合同法》第48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87条规定支付赔偿金。第87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21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规定解除或者终止被派遣劳动者劳动合同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48条、第87条规定执行。本条规定了劳务派遣员工被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与一般员工一样,也可以主张违法解除赔偿金或者要求继续履行原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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