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初,孟某进入一家机械公司从事采购工作。2013年10月,公司发现孟某在2013年期间多次使用公司付费的快递邮寄私人用品。在总经理与孟某进行面谈后,公司最终以孟某违反规章制度、故意致使公司蒙受损失为由,解除与孟某之间的劳动合同。
孟某认为自己只是贪图小利,按规章制度规定应该记小过。因此孟某以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将公司告上法庭索赔。
庭审中,孟某对其行为适用公司《员工手册》进行处理并不持异议,也承认6次适用公司付费快递邮寄私用用品,费用合计141元,但是认为其行为并未严重到需要解除劳动合同。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比对《员工手册》中的相应条款,其中“可予以辞退”的条款中没有类似“使用公司付费快递邮寄私人物品”的内容;公司解除与孟某的劳动合同时对孟某上述行为援引了“故意致使公司蒙受损失”的条款,虽然孟某的行为客观上确实给公司造成了百余元的快递费损失,但孟某利用公司付费快递的目的并不在于故意要给公司造成损失,而只是贪图小利,谋取非分利益。因此,其行为更符合“记小过”的范畴,公司据此与孟某解除劳动合同过于苛刻,应认定为违法。最终,法院判决公司按照孟某的工作年限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30000元。
【法官说法】
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而解除劳动合同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本单位规章制度内容合法,经过民主程序出台并已通过公示等方式告知劳动者;2、劳动者具有违反规章制度的事实,并且在程度上是严重的;3、规章制度必须明确规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内容;4、规章制度对劳动者者严重违纪行为的规定公平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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