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管是“挖角”他人单位员工来兼职,抑或本单位员工“被挖角”去兼职,用人单位在禁止、招用、辞退兼职人员时,往往采取简单甚至粗暴的解决方式。殊不知,兼职人员也并非用人单位想“退货”就能退得掉,其中,还有一些法律问题需要重视。
兼职 不是你想退就能退
案例
辞退兼职员工 可先责令限期改正
邝某是某公司的财务总监,与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内,邝某在其它公司找了一份兼职工作。邝某兼职一事很快被公司的人事经理杨某知道了。杨某认为:公司对邝某委以重任,并支付其高额劳动报酬,他应当尽职尽责为公司工作。邝某为其他公司提供兼职工作,必定会分散其完成本职工作的时间和精力。公司遂向邝某发出一份通知,要求其自收到通知10日内终止兼职工作,并向公司提交兼职单位出具的书面证明。10天后,邝某没有向公司提供相应的证明。公司据此解除了与邝某的劳动合同。
解读
《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例中,邝某兼职行为明确,公司提出限期改正的要求后,邝某仍未解除与兼职单位的劳动关系,公司适用“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规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
用人单位在适用该条规定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时,应注意几个问题:第一,用人单位应当对员工的兼职行为进行核实,并留存相关证据;第二,确定员工具有兼职行为,并对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第三,用人单位无法就兼职行为给本单位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进行证明时,可以适用“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规定。用人单位对兼职行为提出改正要求,是行使此项劳动合同解除权必不可少的程序。
案例
兼职未签劳动合同 需赔双倍工资
傅某之前是一家建筑公司的员工,离开这家公司时,他并未办理辞职手续。之后傅某到一家广告公司担任顾问,由于工作忙,一直未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再后来,由于业绩关系,广告公司辞退了傅某。傅某向劳动仲裁部门提请仲裁申请,要求广告公司赔付其因未签订劳动合同而产生的双倍工资,并赔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广告公司提出,傅某的劳动关系在原建筑公司,他在广告公司担任顾问期间,不具有员工身份。
解读
我国目前存在双重用工关系的情况较多,一方面是由于一部分员工从国企内退或下岗分流自谋职业,另一方面是我国现行法律没有完全禁止兼职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实施条例》第5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本案例中,傅某虽然是建筑公司不在岗职工,但其与广告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广告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将其辞退,因此需赔偿由此造成的各类经济损失。
用工单位在招用员工时要认真审查,要求员工作出承诺或相应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案例
用人单位 可禁止员工兼职
王某在会计本职工作之外找了一份财会工作,每月几乎不必跑几次兼职单位,就能挣外快。王某的主管庞女士认为,用人单位给了一个员工工作,为他提供一份薪资,那员工就应该尽力为自己的单位做事。如果一个员工在自己的本职工作外还有工作,他又怎么协调好主次关系呢?于是,庞女士向公司提出应该建立禁止兼职的制度,至少在她管辖的财会部门应该先建立起这项制度。
解读
庞女士对兼职的顾虑是有道理的。王某要花若干小时在兼职上,势必影响他的休息及本职工作。而且,财会工作是一份需要诚信的工作,如果王某为两家公司工作,原单位势必质疑其忠心,以及他是否泄露商业秘密等。再者,禁止兼职制度的建立未侵害到王某的权利。王某与单位之间是劳动关系,而与兼职单位是劳务关系。我国现今劳动关系实践上认为,一般情况下员工只能有一个劳动关系,只能在一家单位办录用、拿工资。本职工作外的收入为劳务报酬。所以,用人单位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与员工约定不得兼职,或者在员工手册等规章制度中明确这一规定。需要指出的是,必须事先约定或规定,单位才可以禁止员工兼职,否则会有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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