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遭遇东家“倒卖” 应及时依法说不
维权时可按工作时段分别状告东家
■为同一单位工作10年 关系被“倒卖”两次
■员工被辞退后想维权 竟然不知道应该告谁
■按工作时段区分东家 横跨两个区分别起诉
■律师支妙招各个击破 一家调解两家被强执
“我们就是一个工人,无论到哪里,无论到什么时候都是一个送报纸的。如果我们在一个单位工作时间长了,业务熟了,对公司只有好处,没有坏处。”武子程说,“可我们老板不这么看,或许人家站得高、看得远,为了不与我们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采用在公司间转来转去的方法,把我们7个人‘卖’了两回。”
“其实完全没必要这样。就算给我们签了个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能咋的?工作任务完成不了,老板不是照样可以辞掉我们吗?”武子程6月16日告诉记者,他们的事经过仲裁、法院反反复复折腾,到现在终于画上了句号。
员工反映
为同一单位工作10年 关系被“倒卖”两次
“我们7个人来自不同的地方,都是外地人。来到北京后,围绕送报纸这件事,我们一起摸爬滚打了10多年。”武子程说,“就连跟公司打官司,我们也没有分开。”
“我清楚地记得,2001年10月,我们应聘到这个报业公司当投递员。”武子程说,“别看我们文化不高,但我们很向往有文化的单位。当时,尽管是送报,但家里人听说我进报社了,都觉得很有面子。”
“那个时候不像现在,对劳动合同要求得那么紧。因此,报社明知该给我们上社会保险、签劳动合同,但就是不签,我们还照样得努力去干,没人敢说什么。”武子程说,“实际上,我们也看重这些。每月有工资,工作又不算太累,这就得了!”
“可是,报社可不这样想。《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后,报社就开始琢磨我们这几个人的问题。”武子程告诉记者,“2009年8月31日,某物流公司北京分公司成立了。当日,我们就被‘转让’给这个东家。”
“虽然东家换了,但我们的工作和原来一样,包括上班的时间、排班的方式及分组都没有任何改变。”武子程说,“即使到现在,我也弄不太明白报业公司与该物流公司北京分公司股东重合是什么确切含义,对经营有什么好处。反正通过打官司,我弄明白了报社的意思,它是怕我们在单位连续干10年,得与我们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听说,那简直就是单位的固定工,身份、待遇等会提高一大截儿。”
“从此,我们与报社‘断绝’了关系。眼睁睁看着到手的好事就这样没了,我们只能埋怨自己运气不好。”武子程说,“2011年情况又变了。公司安排我们与财富合生公司签协议,再加上公司,算是签订了一个三方协议。”
“这个协议毕竟是书面的东西,说得比较明白。”武子程说,“这个协议约定,我们7个人与物流公司北京分公司的劳动关系解除,但该公司无需向我们支付经济补偿金,理由是财富合生公司同意承接我们的劳动关系。”
可是,这一次他们工作时间不长,在2012年5月便与财富合生公司解除了劳动关系。
律师支招
按工作时段区分东家 横跨两个区域打官司
“与财富合生公司分手后,我们想依法索回应得的经济补偿和相应的加班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等问题。”武子程说,“但是,我们遇到的第一个问题,也是最大的难题是:我们有那么多东家,究竟哪个东家是真正的东家?以前的公司来回‘倒卖’我们是否有效?如果无效,我们该怎么办?”
多次找单位讨说法未果,最终,他们找到了北京致诚农民工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中心的张志友律师给了我们无私的帮助,并帮我们讨回了公道。”武子程说。
“我们按照律师的建议,把劳动关系分为三个阶段。即2001年至2009年为第一阶段,强调与报业公司的劳动关系。2009年至2011年为第二阶段,与某物流公司北京分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武子程说,“第三阶段,也就是最后的阶段了,是2011年至2012年5月与财富合生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可是,这样划分又遇到新的问题。”武子程说,由于财富合生公司注册地在丰台区,所以,要在丰台打官司。而报业公司与物流公司在朝阳区,需要到朝阳打官司。
“不过,这没什么。我们农民工不怕多跑路,只要能学东西,有人给我们主持公道就行!”武子程说。
裁判结果
一家公司调解结案 两个东家被强制执行
“你们的案件进展顺利吗?”“我们与财富合生公司的劳动纠纷解决的比较顺利,经丰台区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对方一次性支付我们7人1.5万元社会保险补偿。”
“你们在报业公司、物流公司的时间长,如果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得到确认,获得的赔偿也会多。但是,你们离开它们的时间比较早,也比较长,仲裁和法院怎么处理了?”记者问。
“确实是这样。张律师也认为与这两家公司的劳动争议纠纷是主要矛盾,‘病根儿’也在它们身上。”武子程说,“但是,朝阳区仲裁委认为,我们与物流公司、财富合生公司签订的三方协议是真实意思表示,该协议约定财富合生公司承接物流公司对我们的劳动关系,我们就不应再向物流公司主张权益。因此,驳回了我们的仲裁请求。”
“接下来你们起诉到了法院?”“是的。”武子程说,“我们认为裁决错误,向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物流公司赔偿其未为我们缴纳养老保险的经济补偿、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等权益,并在庭审前申请追加物流公司的北京分公司为共同被告。”
“法院审理认为,物流公司与报业公司的股东重合,且我们7人转职物流公司北京分公司工作后工作内容、方式、岗位没有任何变更,故认定物流公司北京分公司与报业公司系关联企业。物流公司北京分公司作为劳动关系的承继单位,应承担我们7人在报业公司工作期间的相关义务。”武子程说。
“法院同时认为,物流公司作为物流北京分公司的上级单位,应承担共同给付责任。”武子程说,“据此,法院判决物流公司、物流北京分公司共同支付我们各项补偿合计43986元。”
“我们这些东家当然不会善罢甘休了,它们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二审法院审理后做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武子程说,“即使这样,这俩公司还不服。我们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今年2月拿到了全部案款。”
律师点评
遭遇东家“倒卖” 职工应及时说不
本案中,作为用人单位的报社,其第一次将职工“倒卖”给某物流公司的北京分公司,由于劳动者工作的地点、所从事的工作内容都没有变化,因此从严格意义上来讲,这是劳动法律法规禁止的典型“逆向劳务派遣”,这里包含着两层意思:一是劳动者与原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的解除;另一个则是劳动者与新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的建立。前者属于用人单位的单方解约行为,其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节约补偿金。
因此,遭遇此种情况时,劳动者不应一味委曲求全,而应积极拿起法律武器,去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因为此时收集证据较为容易。相反,如果劳动者此时对自己的权利不敢据理力争,一方面会让新老东家觉得软弱可欺,导致权利更加受侵犯;另一方面,一旦错过时机,时过境迁,等到再度被“倒卖”甚至被辞的时,由于证据已经毁损灭失,会给维权带来较大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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