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汽配商行职工 刘静
回答:北京谦君律师事务所主任 武丽君
刘静:去年5月,我被一家汽配商行聘用。入职时,经理承诺试用合格后为我缴纳社会保险。过了3个月的试用期,单位与我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到今年5月却未给我参保。这期间我找过经理多次,每次他都答应,却一直未履行承诺。5月12日,我向经理口头提出辞职,他让我再干一个月。5月30日,我给经理发手机短信,告诉他我要正式离职。现在单位以我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前30天提出辞职为由扣发了5月份的工资,请问单位的做法对吗?
武丽君:《社会保险法》规定,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这就是说,缴纳5种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汽配商行在您工作期间未缴纳社保,不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劳动法》等劳动法律的要求,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单位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就应为其参保。就这是说,即使在试用期内,汽配商行也应当为您缴纳社保费,过了3个月试用期再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保的说法和做法都是错误的。
从您介绍的情况来看,您是因单位一直未缴纳社保才辞职的,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您有权解除劳动合同,而不受提前30天提出书面申请的限制。单位因此扣发您5月份的工资,不符合法律规定,您可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进行举报和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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