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使用帮助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欢迎访问劳动争议调解网,您可以  填写调解诉求 | 咨询帮忙 
    您的位置:首页  >  劳动新闻列表  >  新闻详细内容

    超市促销员遇工伤 责任谁承担?

    0
    发布时间:2023-02-09 09:46
    来源: 中工网
    浏览次数:996

       案情回顾

      到超市买东西时,我们经常看到促销员热情地推销某些品牌的商品,但其实这些促销员大多不是超市的员工。当这样的促销员在超市促销期间因工受伤,应由谁承担责任呢?

      宋女士与甲公司有劳动合同,该合同约定甲公司安排宋女士在乙超市担任促销员一职。后宋女士在乙超市工作时,不慎将右手压伤,经劳动部门认定为工伤。

      由于甲公司没有为宋女士缴纳工伤保险,宋女士向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甲公司赔偿172400元,乙超市承担连带责任,仲裁委经审理后支持了宋女士的请求。乙超市不服该裁决向法院起诉要求不承担连带责任,法院经审理后判决乙超市不承担连带责任。

      焦点解读

      1,促销员与供应商成立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的认定首先要看双方的意思表示,即双方有无建立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在本案中,宋女士和甲公司签有《劳动合同》,从中看出宋女士和甲公司有建立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

      其次,要看促销员直接为谁的利益服务。在本案中宋女士促销的是甲公司的产品,显然其是在为甲公司的利益进行工作。

      虽然超市对其供应商的促销员也会进行一定的管理,但这种管理不是劳动法上的管理,而是一种商业上的管理。

      因此,该案中的劳动关系是由甲公司和宋女士建立的。

      2,工伤赔偿责任应由供应商承担

      工伤赔偿关系不同于侵权赔偿。工伤赔偿的前提是劳动关系的存在,在用人单位没有缴纳工伤保险的情况下,只能由用人单位来承担。

      在该案中,宋女士的劳动关系是与甲公司建立的,其主张工伤保险赔偿只能由甲公司承担。

      而要求承担连带责任必须有法律依据,一般来说,在民事案件中只有共同侵权才能构成连带责任。

      本案是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处理的,工伤赔偿责任并不存在连带责任。如果是民事侵权案件,且宋女士能证明甲公司和乙超市构成共同侵权,那么乙超市和甲公司才可能构成连带责任,但本案的诉由是工伤赔偿,显然不构成连带责任。

      因此,超市促销员因工受伤,在没有缴纳工伤保险的情况下,工伤赔偿只能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主张,超市是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了解更多法律法规,请登录我们的公益维权网站: 劳动争议调解网:http://www.ldzytj.com; 关注:微信公众号:ldzytj  微信小程序:劳动争议网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来自互联网,我们对文中观点保持中立,版权归作者所有,如无意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删除。尊重版权,转载请注明作者及来源!


    【免责声明】“劳动争议调解网”对转载、分享的内容、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对所包含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或完善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仅供读者参考,并请承担全部责任。


    维权指南 | 法律说明 | 人才招聘 | 企业风险防控 | 联系方式 | 合作律所 | 关于我们 

    福建议和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主办      劳动争议调解网 承办
    服务热线:0591-83738110   83768110    微信公众平台:ldzytj
    服务地址:福州市仓山区汇创名居2期45幢
    未经ldzytj.com同意,不得转载本网站之所有信息及作品
    ICP备案序号:闽ICP备19023355号-5